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明
审判员周国强
代理审判员冯俊杰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