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原告左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再终字第1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左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17日。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左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08)许法民抗字第X号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幸、黄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超,原审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审判员王保垠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云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