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左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17日。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2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左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08)许法民抗字第X号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幸、黄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超,原审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陈建华
审判员王保垠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