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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玉波、闫某,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5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的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而《房屋所有权证》是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完成形式和权属体现,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的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事宜,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某系徐某某和崔某某的婚生子。2005年8月16日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协议离婚,在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登记手续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本案所争议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

另查明,本案所争议的房产是2001年购买的,因徐某某和崔某某离婚时该房屋的房产证尚未办理,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争议房产归原告所有,待房产证可以办理时直接登记到原告名下。后被告将该诉争房产办理在其名下,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故此原告诉至本院,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5年8月16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被告徐某某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

二、限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位于洛阳市西工区X路泰花园小区X号楼X门X室房产的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被告承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少先

审判员:陆红雨

审判员:张罗炜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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