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安××(已判刑)预谋后,谎称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0396部队住宅楼工程,骗取中煤建筑安装公司经理王××的信任,并以收取建筑图纸押金为名骗取中煤建筑安装公司现金8000元,郭某某分得4000元。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安××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且自动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洛伟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