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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李某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甲、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为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在本院薛店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李某某,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将六个子女抚养成人,并为六个子女操办了婚事,为三个儿子申请了宅基地,建起了住房。二原告现在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而且疾病缠身,生活非常困难,要求六个子女尽赡养义务,但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承担二原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用200元,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小麦600斤和玉米100斤。

二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六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超过100元的医疗费用由三个儿子均摊。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未予答辩。

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和张某庚对二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李某某结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即六被告张某乙(长子)、张某丙(次子)、张某丁(三子)、张某戊(长女)、张某己(次女)和张某庚(三女)。二原告将六被告抚养成人,并为六被告操办了婚事,为三个儿子申请了宅基地,与子女齐心协力,建起了住房。如今,二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需要六个子女尽赡养义务,但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经新郑市X镇X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效。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承担二原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用200元,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小麦600斤和玉米100斤。

二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六个子女(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医疗费用由三个儿子均摊。其他诉讼请求,二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同意其父母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意见。

本院认为:尊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甲、李某某先后将六个子女(六被告)抚养成人,并为六被告操办了婚事。现在,二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六被告作为其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二原告的责任和义务。结合本案,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各40元为宜。二原告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用票据由三个儿子均摊。二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每人每年支付二原告小麦600斤和玉米100斤的诉讼请求,系二原告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照准。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六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和被告张某庚应当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张某甲和李某某生活费各40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两个月(11月和12月)的生活费,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的生活费,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二原告张某甲、李某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分别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凭医疗费用票据),于医疗费用票据开具后三十日内向二原告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甲、李某某和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分别负担20元。此款二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向二原告支付2010年12月31日之前应支付的生活费时一并同二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宏欣

审判员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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