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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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公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地里用收割机收麦,因与宋某中的地块相邻,宋某中及其妻子苏某某不让收割机碾压自家的地块,两家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宋某某打苏某某数下耳光,致其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以x元调解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人宋XX、宋XX证明;有苏某某伤情鉴定书、照片及诊断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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