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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5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秦某某多次从郑州购得假冒红旗渠等品牌的伪劣卷烟2170条,销售给滑县、濮阳、卫辉多家零售商户从中牟利,经营数额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于2010年4月3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1、证人于XX、杨XX、赵XX、杨XX、王XX、赵XX、冯XX、付XX、秦XX、李XX、张XX、胡XX、陈XX、陈XX、郑XX、刘XX、陈XX、赵XX的证言;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处卷烟照片、鉴别检验报告、销售假冒卷烟情况一览表、价格证明、记帐凭证;3、被告人秦某某户籍证明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专营专卖物品,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赃物,滑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五个品种145条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公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宋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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