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岩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45岁。

辩护人杨某甲、杨某乙,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一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建捷、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岩利用其担任社旗县X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主管社旗县国债沼气项目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姜××所送现金及物品共计x元,为姜××承包社旗县国债沼气项目等工程提供帮助。

1、2008年8月30日,在社旗县X路东边红旗宾馆门口收受姜××贿赂款x元;2、2008年12月31日,在被告人办公室收受姜××贿赂款x元;3、2009年4月14日,在社旗县城豪园家电门口前收受姜××贿赂款x元;4、2009年6月24日,在县土地局东边收受姜××贿赂款x元;5、2009年9月25日,在县X路农业银行门口收受姜××贿赂款x元;6、2010年2月6日,在被告人办公室收受姜××贿赂款x元。7、2010年春节前,在县城豪园家电收受姜××一台价值3152元的电视机一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姜××、陈××、李××、李××、孙××、陈××、沙××、吴×等人证言及陈××所记录支出的帐本复印件,社旗县X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池施工合同书,社旗县豪园家电销售登记表,社旗县农业局情况说明,县沼气办公室证明和被告人马某某任职情况证据,退赃凭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对起诉书认定犯受贿无异议,但认定受贿数额时,应把我入股姜××施工队的现金1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姜××推销灶具所得报酬x元、收姜××模具押金x元和以货退款方式退给姜××瓷砖、宣传围裙,计款8.8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

辩护人杨某甲的辩护意见:①马某某投资入股到姜××施工队1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马某某用姜××行贿款8.8万元所购买的瓷砖组合和沼气宣传围裙已交付姜××使用,系变相退受贿款,不应认定为受贿;马某某在职权范围以外利用亲朋关系帮助姜××推销灶具400台,每台姜××给马某某报酬40元,计款x元不应认定受贿;马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收姜××沼气提成x元,两天后马某某通知姜××到办公室说这x元当模具压金,并给姜打了收到模具压金x元的收条,此款马某某未交到能源办财务而是直接支付了本人经手的能源办正常开支,总额为x元,此行为属严重违纪,但不构成受贿。以上四项合计x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马某某实际受贿应为x元。②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社旗县纪委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当庭提供社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马某某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邝××收条一份,证实马某某支付了宣传栏瓷砖、沼气宣传围裙计款8.8万元。姜××调查笔录一份及马某某坐收坐支的相关费用票据一组。社旗县农业局证明证实马某某一贯表现较好,连续获得省、市相关部门奖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社旗县X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主管社旗县国债沼气项目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姜××所送现金及物品共计x元,为姜××承包社旗县国债沼气项目等工程提供帮助。

1、2008年8月30日,在社旗县X路东边红旗宾馆门口收受姜××贿赂款x元;2、2008年12月31日,在被告人办公室收受姜××贿赂款x元;3、2009年4月14日,在社旗县城豪园家电门口前收受姜××贿赂款x元;4、2009年6月24日,在县土地局东边收受姜××贿赂款x元;5、2010年春节前,在县城豪园家电收受姜××一台价值3152元的电视机一台。

另查明:社旗县纪委在查处社旗县农业局马某某违纪案件过程中,马某某能主动到社旗县纪委交待问题,如实供述违纪事实。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退赃款x元,同年5月27日,社旗县检察院追交马某某退姜××赃款x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社旗县X组织部的任职文件、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自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姜××所送回扣x元及价值3152元电视机一台的犯罪事实。

3、证人姜××证实,自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别送给能源办主任马某某贿赂x元及电视机一台,另证实马某某在收到x元以后,即给我打了一个模具押金收据,另外我还借马某某x元的事实。同时还证实马某某购买宣传品之前并没有告知我是用行贿款买的,也没有说明是为我买的。

4、证人李××证实马某某曾让找1万元,后来听说是给了姜××入股或集资。

5、证人陈××证实,我爱人姜××每次送给马某某款以后都给我说了,我都记到我们的流水帐上了,共x元。

6、证人李××证2007年能源办收过部分乡镇的模具押金,2008年以后交给沼气服务中心姜××管理,马某某没有说过收到有模具押金。另证实,不知道能源办购买的有小围裙和宣传用瓷砖,以前曾印制过宣传手册,是能源办出的钱。

7、证人陈××、沙××、吴×均证实不知道马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马某某也没讲过收到姜××钱的事。

8、书证陈××所记录支出的帐本复印件。

9、书证豪园家电送货记录。

10、社旗县X村沼气国债项目沼气池施工合同书证实了姜××所承建的沼气池的数量。

11、社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明。

12、河南省罚没收票据证实了被告人马某某退赃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出示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马某某实际受贿的数额提出质疑意见,认为姜××让马某某推销的400台灶具,每台40元,计款x元,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是能源办主任,姜××让其推销的灶具也是农村沼气工程的附属产品,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本身的职务影响力将灶具推销出去,应该认定职务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予以认定。另提出马某某用已经收到的回扣款为姜××购买了价值x元的宣传品,虽有证据证实马某某确实购买了价值x元的产品,但卖方也不能证明该产品属谁所有,证人姜××证实马某某事先也没有告知这些宣传品是用回扣款所买,也没有明确告知这些宣传品就是为姜××购买,同时认为宣传品应该是免费给用户发放。据此,若认定用受贿款为姜××购买使用,证据不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收受姜××贿赂x元,因被告人马某某在收到此款后就给姜××出具了一份收到姜××模具压金x元的收据,被告人将此款坐收坐支,辩护人当庭出提供了相应原证据,同时证人姜××也予以证实,故不宜认定为受贿;另指控2010年2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收受姜××贿赂x元,因被告人马某某和证人姜××均能证实二人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不宜认定为受贿。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已被合议庭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某某能够主动到纪检机关交待问题,如实供述违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够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吕应伟

审判员樊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