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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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略)。系邓某甲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邓某甲、邓某乙缴纳社会抚养费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执行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某英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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