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住(略)。系杨某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某某和刘某某夫妇于2009年8月26日在张家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作出对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对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7070元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2月7日对杨某某和刘某某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和刘某某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