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8年4月28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并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被告人刘某乙提起反诉一案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x.1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刘某乙经济损失计款4091.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反诉原告人)刘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代理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