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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与北京昌青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01813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史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昌青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乡。

法定代表人安某,镇长。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与被告北京昌青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青公司)、北京市平谷区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松峪乡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海湖支行起诉称:2003年4月30日,昌青公司与黄松峪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昌青公司从黄松峪乡政府取得该乡毛织厂场地与厂房的承租权,租赁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十年的租金为每年5万元,后十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首年租金免收,昌青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租金,支付期限为每年的1月31日给付。2003年12月19日,金海湖支行(原北京市平谷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黄松峪乡政府签订《以资抵贷协议书》,将包括昌青公司承租的毛织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金海湖支行,抵顶黄松峪乡政府所属数个单位拖欠金海湖支行的债务。为了维护各方的权益,金海湖支行与黄松峪乡政府将资产转让的情况告知了昌青公司,要求昌青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向金海湖支行支付租金,昌青公司也承诺向金海湖支行履行支付义务。但是昌青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至今已经连续6个年度没有交纳租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欠付租金总额已经达到25万元。综合以上,金海湖支行已经从黄松峪乡政府取得涉案租赁物的合法权益,昌青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金海湖支行支付租金。但是昌青公司连续六个付款期未付租金,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金海湖支行的合法权益。黄松峪乡政府作为原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金海湖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金海湖支行与昌青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责令昌青公司立即从承租的房屋以及土地上迁出;2、判令昌青公司支付截至2008年12月31日欠付的租金25万元,2009年1月1日起至昌青公司迁出租赁场地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日均租金标准支付;3、责令黄松峪乡政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金海湖支行所诉的被告为昌青公司与黄松峪乡政府,金海湖支行在要求昌青公司支付租金的同时,亦要求黄松峪乡政府对昌青公司拖欠金海湖支行的租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金海湖支行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明黄松峪乡政府对金海湖支行负有租金支付义务。同时,金海湖支行不同意将黄松峪乡政府变更为第三人,并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昌青公司与黄松峪乡政府的起诉。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红

代理审判员杨永红

代理审判员郝鹏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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