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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某某、蔡某某、胡某某、郑州市中牟商业总公司、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曾用名蔡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牟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某某、蔡某某、胡某某、郑州市中牟商业总公司、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赵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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