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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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盗窃犯罪1990年12月30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1994年11月25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获嘉县物资局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告人李某乙父亲。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李某丁妻子。

被告人徐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07年12月17日至今任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法人代表。因涉嫌逃税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敲诈勒索于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徐某己妻子。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钱某妻子。

被告人刘某辛,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非法拘禁犯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被告人刘某辛父亲。

被告人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李某癸妻子。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绰号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李某某父亲。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窝藏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7月19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7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农业局干部,住(略)。系被告人李某某父亲。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等九人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窝藏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判决。宣判后,九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还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春、刘俊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癸、李某某、贾某、李某某及辩护人李某丙、徐某戊、杜某某、刘某庚、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丁、徐某己、钱某、李某某、常某某(另案处理)、梁某(在逃)等人聚会预谋、出资贿选、助李某乙竞选村长,并写下誓言。李某乙竞选上了史庄村X村委会名义成立了巡逻队,被告人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某、梁某、李某癸、李某某等,曾为李某乙当上村长出过力的人陆续被吸收为队员。该队成立后采取暴力、威胁、滋扰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在史庄村及四三二处的建筑工程中实施非法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乙为领某、组织者,李某丁、徐某己为骨干成员,钱某、刘某辛、梁某、李某癸、李某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低价收、高价售、殴打他人、违法截车收费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逃税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乙以自己家的狗丢失为由,安排被告人徐某己、李某某借本村梁启录家的狗,卖到辉县沟西庄方红新收狗处。后被告人李某乙组织李某丁、李某癸、钱某、刘某辛、李某某等人,在获嘉县X路立交桥处,将方红新前往修武的拉狗车截住,连人带车扣留到史庄大队部院内,采取殴打、威胁方法,并通过中间人冯名怀、高祥培讲情,方红新被逼无奈,由调解人交给李某乙现金2000元,才让人车离开。

2、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发现本村李启房因盖房在自家耕地取土,即指派钱某、李某癸、刘某辛将李启房的三轮车、挖土机扣在村委会院内,敲诈李启房2500元,后将车放行。

3、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因曾帮助本村常某保在安阳的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判刑,李某乙等人借口因此事花费二、三十万元钱,要求常某保偿还,常某保不同意,李某乙便组织李某丁、钱某、刘某辛、徐某己、李某癸、常某某、贾某、张某某(在逃)等人采用胁迫、辱骂、殴打等手段,逼迫常某保写下x元钱的欠条。

案发前,常某保已向李某乙等人交了x元,上述被告人已将此款按比例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己、李某某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3700元分别退出,归还被害人。

4、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以吴庄村郭志云一台煤机存放在四三二处院内十余天为由,向郭志云索要看管费4000元,郭志云被逼无奈,经王宪瑞调解,郭志云给李某丁4000元,才将煤机拉走。

5、2008年9月2、3日,李某乙伙同李某丁到四三二处工地要求收管理费,并辱骂工人,砸毁施工用的振动泵,诈取四三二处现金1000元。

(三)强迫交易罪。

1、200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得知四三二处公开招标售库区的树木,预谋后,被告人李某乙安排李某丁、钱某、李某癸、刘某辛、徐某己、梁某等人在四三二处门口张贴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并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同时被告人李某乙安排李某某雇佣外地人员并出资一万元,在现场假竞标,迫使四三二处以60万元低价让李某乙得标签了合同,后李某乙又将树转卖,从中获利23.5万元,交村委会10万元,剩余13.5万元由李某乙支配。

2、2008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四三二处将两台旧车床以1万元售给自己,随即指使李某丁以4.2万元转卖给了秦涛,从中获利3.2万元。

(四)逃税罪。

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乙、徐某己、李某丁等人成立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己为负责人。经营期间,李某乙指使徐某己、李某丁购买假税票6份(金额153.9998万元),用于支取他们为中建八局郑州分公司提供的建材及劳务报酬等款项,未申报纳税,经税务稽查,永成建材经销处逃税额为: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偷税税款至今未缴纳。

(五)窝藏罪。

2009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得知被告人李某乙、钱某、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且明知钱某、李某某、刘某辛、常某某、张某某共同参与了李某乙等人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了隐藏住所、食物,长达十余天。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李某丁的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徐某己的行为已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辛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癸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窝藏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辩称:我认罪。其书面自行辩护:1、我通过公平公开的投票竞选上了村X村长后,没有欺压过群众,08年又高票当选,连任村长,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贿选、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由于历来我村治安条件差,根据派出所的规定,经村两委讨论通过,成立了巡逻队,巡逻队所做贡献得到了村民的见证和拥护,我不构成涉黑犯罪。2、①我敲诈沟西庄方红新,我认罪。②乡土地所文件规定不让在耕地取土,村委也多次作出禁止取土的公告,李启芳利用晚上偷偷起土,违反集体规定被罚款,我不构成敲诈勒索,并且罚款2500元都由李某丁支配,我没有过问款的去向。③因帮常某保要账而非法拘禁安阳韩爱军,事发后,常某保给每家打了一万元的欠条,让各家先各自跑事,事情平息后,每家都花费不少,而常某保却不兑现承诺,我妻子去找他,他们还把我妻子打了一顿,常某保上我家去道歉,我就跺了他几脚,一个月后,常某保和乡司法所所长等人,和我们11家代表在大队部,经过对账协商,常收回以前打的11张欠条,打了一张x的总欠条,承诺三年内付清,根本没有胁迫、辱骂,是常某保想赖账,冤枉我们是敲诈勒索。④郭志云煤机一事,是李某丁办的,我不知情,也没有见过4000元钱。⑤我因酒后从四三二处的工地过,发生纠纷,但我没有敲诈他们1000元。3、①大队知道四三二处要卖树,村X组织两委会就买树一事进行了分工,在公平竞标下,我村以60万竟得,之后,又在大队部举行拍卖会,以83.5万卖给别人。拍卖会是集体行为,并且所得23.5万有明确去向,交村X村干部发工资1.4万,村书记拿走5万,交利息2万,其余都用于村内改造,我没有支配任何款项。②我当上村长后,认识了四三二处的陈处长和史处长,我们私人感情特别好,为了机床的生意,我多次去找他们,经协商洽谈,以一万元卖给我,没有任何逼迫手段。4、永成建材公司和我没有关系,因我去国税局举报李某丁和徐某己偷税,他们被公安局关押了起来,他们气急败坏,诬陷说是受我指使。请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判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乙无罪。

被告人李某丁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罪、强迫交易罪和逃税罪,法律规定自己是犯罪,就认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

被告人徐某己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罪、强迫交易罪和逃税罪,法律规定自己是犯罪,就认罪。四三二处拍卖树的事,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辩称:徐某己的行为构不成黑社会犯罪,借狗去卖,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买树徐某己未参与,逃税他应是从犯,应为自首。

被告人钱某辩称:我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我参与敲诈方红新,仅是把车拦截到大队就不管了,也未得钱。

辩护人辩称:1、九被告人之间没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组织纪律,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启芳在耕地起土违反法律规定,钱某未参与此事,仅是根据大队干部指示收取罚款,不清楚事情经过,不构成犯罪;钱某等人因帮常某保要账被刑拘,常某保在投案前自愿给各家出具一万元的欠条,让各家垫钱跑事,我是在看到借条后分三次给中间人常某某的钱,事情结束后,常某保根据各家款的多少出具的总欠条,其是自愿行为,不是敲诈勒索。3、买树是村委会的行为,钱某只是受村X村委会的工资,没有从卖树赢利中获取好处,构不成强迫交易罪。综上,钱某不构成犯罪。在方红新一案中,钱某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截车,起辅助作用,金额较少,应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辛辩称:李某乙竞选村长时我不在家,不该定我“黑社会”,“卖狗”的事我不知道,常某保的事上我的钱最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辛是一般巡逻队员,是为民办好事,不是黑社会成员;李启芳挖耕地土,村委制止是应该的,刘某辛是执行公务,无罪;常某保安阳一事,他给各家打有一万元的借条,让各家出钱办事,刘某辛当时在安阳,怎么敲诈常某保;四三二处卖树是经林业局、公某、四三二处负责人在司法局公某竞标的,不违法,刘某辛是巡逻队员,听领某指挥,参加竞标是书记、村长的事,刘某辛不知情。法院应判无罪释放。

被告人李某癸辩称:我们不是黑社会;阻止李启芳起土不应认定为犯罪;与常某保是民事纠纷,我没有打他,没有敲诈他;强迫交易是村委会的事,不应定我们的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是黑社会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罪和强迫交易罪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黑社会罪,他参加巡逻队,主要是夜间巡逻,防火防盗,并未办过违法犯罪事项,至今中建八局还欠他10万元货款,在法院强制执行,说明被告人不是黑社会,不具备黑社会势力;2、四三二处出售树木,是经林业局评估,公某公证,四三二处定的价格,李某某替人投标,不是强迫交易,竞标买树村干部都参加了,书记得卖树款5万元,他们不构成犯罪,李某某更不应是犯罪。3、徐某己让李某某去卖狗,他什么情况都不知道,不是犯罪。法院应判被告人李某某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贾某辩称:自己在李某乙家参与了殴打常某保,但不是为了要钱,是因为因他的事我被判刑,我对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五、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5年,被告人李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常某某(另案处理)、梁某(在逃)等人聚会预谋,出资贿选,帮助被告人李某乙竞选本村村长,并写下:“李某乙当上村X村长的话,有活一起干,有钱一起挣,挣钱平分,永不变心,若变心,不是亲娘生的”等一类誓言。聚会人员采取贿选手段使李某乙当上史庄村村长后,被告人李某乙一伙为实现誓言,达到非法敛财目的,以村委名义成立了巡逻队,被告人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某、梁某、李某癸、李某某等曾为李某乙竞选村长出过力的人陆续被吸收为队员。巡逻队成立后,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长期在史庄村及四三二处建筑工程中称霸,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李某乙为组织、领某,李某丁、徐某己为骨干成员,钱某、刘某辛、梁某、李某癸、李某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殴打他人、违法截车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逃税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今天下午,我和李某丁、徐某己、梁小强、李某癸几个人开车去中和接我妻子,见我岳父门口围了很多人,要打架,我掂了把刀乱抡,具体咋打的记不清了。

我以前因为放火、盗窃被公安局处理过,1998年左右我开始养猪,2005年当上村X村的梁某、徐某己、李某丁、钱某、李某癸、常某某几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好,当时村里治安状况不太好,正好赶上换届,我们几个就想着,让我、梁某、李某丁去竞选村长,弄成了大家干啥都好弄。我们整天都在商量怎么拉选票的事。要是我弄成了村长,大家都好挣钱了,当时我们还立了字据,大概内容是“如果我当上了村长,要以我为核心,有活大家一起干,有钱大家一起挣,谁也不能背判谁”我们几个人还在字据上签了名字。

我当上村长后,我给四三二处干过安全改造工程,还给四三二处工地上供过材料,还通过竞标买了四三二处一大批杨树,然后挣了不少钱。

给中建八局供料是我和李某丁、徐某己一起去找他们协商的,协商成后,由李某丁、徐某己成立永成建材经销处,专门对中建八局供料,中建八局对永成付款,刚开始是徐某己负责,后来由李某丁负责,永成的收益分配给梁某、徐某己、李某丁、钱某、李某癸,还有我等几个人。

2006年后半年,我听李某丁和徐某己说四三二处要安全改造,活不少,我就带着他俩直接去找史光普处长,史处长就把旧厂房拆除给了我们。我是一村之长,李某丁是大队会计兼妇某主任,徐某己是史庄巡逻队的,我们去找活干他们不敢不给,要是不给面子,我就断了四三二处的路,不让他们的车进出,有一次因为想买四三二处的树,怕他们不卖给我们,我就断了他们的路,还贴标语,最后四三二处把树卖给了我们村。

我当上村长那年底,想给帮我拉选票的几个人安排点活,挣个钱,于是我跟村里管治安的李会清商量成立一个巡逻队,巡逻队成员有徐某己、刘某辛、钱某、李某丁、李某癸、梁某等,队员的工资每人每晚10元,由大队发。平时都是李会清、徐某己、李某丁带班,但平时有很多工作都是我安排的。我安排他们去村里收过承包费,晚上巡逻,还带着在附近截过一个卖狗的,讹了几千块钱,还带着巡逻队去中和北街打过架,带着巡逻队非法拘禁过安阳的人,带着巡逻队打了俺村常某保,逼着他赔他们为他花的钱。

2、李某丁供:李某乙以前被判过刑,认识的地痞流氓比较多,村里一般没人惹他。2005年,村干部换届选举,当时四三二处要进行仓库改造,李某乙想趁机当上村长揽点活好挣钱,就和常某某、刘某辛、钱某、梁某、李某癸、徐某己我们几个关系好的人商量,要是他干上村长只要听他的,不会亏待我们,还让我写了“一、村X村衰我耻,共同搞好村里工作,努力奋斗;二、如果李某乙当上村长,都要听李某乙的话,有钱大家挣;三、谁要变心是王八蛋。”三条誓言,我们七个都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竞选中我们几个人出钱出力、忙前跑后,找亲戚朋友、买礼品送人,为他拉选票。2005年5月底,李某乙选上村X村长后,把为他当村长时出过力的人都拉进了村大队,成立了巡逻队,我们几个人都听李某乙安排,夜晚排班在大队部睡觉,开着面包车(里放有钢管,木棍)巡逻,搞个防火,催承包费,讹个钱,打个架,成立永成经销处向中建八局供材料。在四三二处,中建八局承包工程都是我们几个人去,弄的钱我们几个人在一块吃吃喝喝,再分点,时间长了名声响了,史庄村一片人都知道李某乙手下有一帮人,有啥摆不平的事都和李某乙说,象别人欠史庄粮管所的钱,想把人绑架走要钱的事,常某保非法拘禁人的事,吴庄村支部书记他孩扣别人煤机想放四三二处的事,都和李某乙说。李某乙为他媳妇的事喊我们去中和北街打架,李某乙掂刀砍人,周边的人都知道李某乙敢弄事,没人敢惹。老百姓私下都喊李某乙流氓村长。有一次我没按他的意思到四三二处办事,他当着村X村长李会清,会计李世堂的面大骂我。永成经销处徐某己是法人,有些事徐某己没按他的意思办,李某乙马上就不让徐某己负责了。他家的狗丢了,怀疑是辉县人偷了,他就安排人扣人家的车,讹钱。李某乙比较霸道,我们没人敢不听他的话。

2005年四三二处卖树,李某乙安排巡逻队的人贴标语、安排人到现场吵闹,找人陪标不喊价,竞标到手后,卖树挣了23.5万,交给村委10万,贴标语的每人1000元,两委干部每人2000元,陪标的x元,因打架赔中和北街X,其他钱都被李某乙陆续要走花了。

永成建材经销处注册是徐某己个人独资,实际上是李某乙与我和徐某己合伙的,名称“永成”二字就是永国与成收。永成经销处的汇来款,2008年5月份前是我与永国取出后给了李某乙,2008年4月他自己用六万七千元左右买汽车了,2007年底他自己还用五万元购买货车。2008年5月份后,我与李某某取出的钱他都让交给他妻子张某某,支出再去他家拿。永成经销处都是李某乙说了算,他说去税务机关开票交税太多,安排我们去买假发票,共买过三次六份假发票。

我要揭发李某乙的犯罪行为。2006年李某乙家的狗被偷,他带我、还有刘某辛、李某某等人扣住辉县的拉狗车,敲诈3000元。2005年至2008年,在李某乙任史庄村X村去四三二处拉成品棉的车辆,不出钱不让过,过往车辆收取200至500元不等的过路费,收的钱都交李某乙了,不交村里一分,我知道收过刘勇现、岳某、王希应的还有山东拉棉花车的。2004年,中和前五福秦红祥与史庄粮管所一姓杨的所长有经济纠纷,姓杨的找到李某乙,李某乙就和几个人把秦红祥绑架到史庄粮管所关了两三天,他们很打秦红祥,秦红祥急了从楼上跳下,腿摔断了。2007年10月份以来,四三二处仓库改造,中建八局承建,李某乙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强行垄断进料市场,用的砂、石、水泥都高于市场价,中间李某乙还阻挠施工,使工程中断了三个月。四三二处仓库改建用的钢结构,在运输时,李某乙强迫李金华用他的车,每吨高于市场价40元。

2008年夏天,李某乙强压四三二处史光甫处长以一万元买下一台旧车床,倒手卖了四万元。2007年12月份讹四三二处把生铁消防管换成塑料管,他投资了五六千元,安排我去卖换下的生铁管,卖了三万五六千元。2008年秋天,他讹四三二处给他家安了八个门。2006年他喊上我以征订报刊的名义,讹四三二处2000元。2005或2006年11月份,史庄村的李启芳家盖房取土,李某乙带刘某辛、钱某等人扣住人家的车,罚了2000多才让车走。

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乙对我说天热了,村委会需安个空调,让四三二处支援两台空调,他已经与四三二处说好了,让我去拿钱。我就去李世堂那儿开了个收据,拿着收据去找了四三二处陈铁心,在财务科领取了5000元现金,在继富家电赊了两台空调,一台安村财务室,一台安在李某乙村东边新家了。

去年收麦时,贾某借李某乙的现代汽车在西永安路口追尾撞到人家车上了,李某乙带常某某把车扣到史庄面粉厂,敲诈了对方6000元。

去年2月份一天,常某某因大车司机的问题与李国强发生了矛盾,李国强打了常某某父亲,后李某乙方面去李国强家要抄家,砸东西,最后敲诈1400元。

3、徐某己供:2007年10月份,中建八局给四三二处进行安全改造工程,村长李某乙与我和李某丁说想到中建八局掏点活干,我们三人一起到四三二处找领某,经协调由我们三人供水泥、砂、石某、砖,因为中建八局对外承包只对公不对私,我们商定成立公司,我是法人代表,李某乙负责管钱,我和李某丁负责日常的事,公司名“永成”建材经销处,“永”指的是我,“成”指的李某乙。公司成立后,供料期间,我和李某丁、李某癸都往外垫过钱,钱某、梁某、常某某三个好象也垫过,但李某乙一分钱没垫过。……我们几个需要用钱时,就会到李某乙媳妇张某某那里打条领,李某乙也得钱,他是幕后老板,帐目和钱都在他媳妇手里掌管。

没有我和李某丁这几个人,李某乙根本当不上村长,当时就是我们几个人帮他发洗衣粉、快餐杯拉选票,他才当上村X村长之前我们几个人立有字据,签有名,按有手印,发誓如果竞选成功,以村长为核心,有活一起干,有钱一起挣,谁也不能背叛谁。

2005年底村里成立了巡逻队,李某乙把我和当时帮他当村长的李某癸、钱某、李某某、刘某辛、梁某几个人也安排到巡逻队,每天晚上巡逻,每人每天10元。

2006年,李某乙通知巡逻队的人还有不是巡逻队的人把辉县一拉狗车截住扣到大队院内,讹了人家几千元。2006年李某乙安排巡逻队的人把安阳一人非法拘禁了;打常某保逼他还钱。2006年四三二处卖树,李某乙安排人贴大字报、断某、最后才竞标成功。2006年他为了给他老婆张某某出气,领着巡逻队的人到中和北街打架。李某乙平时很霸道,老百姓私下都喊他流氓村长。

2007年10月份,四三二处要拆除六幢老仓库,李某乙揽下后让我负责,挣了15.2万,我全交给李某乙了,他喊上我,还有李某丁、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钱某、常某某、刘某辛、梁某,一人分了1000元。2008年六七月份,四三二处更换消防管道,李某乙揽下后,让李某丁卖旧管道卖了18吨。我们给中建八局供料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是双方商量的结果。

4、钱某供:2005年5月村委换届前几天,我和李某乙、李某丁、梁某、李某癸、常某某、徐某己在部队门口,李某乙说他想干村X村长后有活大家一起干,有钱一起挣,我们都同意,李某乙安排李某丁写到纸上,大概内容是:选举成功,一定要以村长为核心,共同发展,我们七人都签了名,盖了手印。然后就开始拉选票,我们托亲戚朋友让选李某乙当村长。海选前,李某乙、李某丁、梁某、常某某、徐某己五人兑钱拉一车洗衣粉,让我同他们往各家户发……最后李某乙当上了村X村委。……李某乙当村长后,把我安排到了巡逻队,还让我和李某癸负责对路过史庄的运货车收费,后来,李某乙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往中建八局供料,让我负责挖掘机工作。巡逻队有我和徐某己、梁某、李某某、李某癸、常胜涛、许长河,还有记不起了。巡逻队的工作由李某丁和徐某己安排,我听他俩的,平时巡逻,收承包费、秋季防火、拦车收费,有纠纷矛盾能处理就处理了。李某丁带队巡逻时,总是开着李某乙的红面包车,车上放有钢管、木棍。06年我参与李某乙敲诈辉县X村李启芳,参与非法拘禁安阳人,参与强迫常某保退钱,还参与过收回李绍怀家责任田,参与四三二处卖树招标,还参与过去中和北街打架,我和李某癸在中建八局偷过木板,还和李某癸、李某某在中建八局偷过方木。

2008年夏天永成经销处为要帐不给中建八局供水泥,中建八局自己购进两次水泥,李某丁安排我和李某某、刘某辛、徐某己、李某癸把中建八局拉的水泥拉走了。

5、刘某辛供:2005年村委换届,他们几个人整天在一起,帮李某乙发快餐杯、洗衣粉拉选票,后李某乙当上村X村里现金保管了。那年底,李某乙通知我去巡逻队上班,晚上巡逻,一天10元,我就去了。现在我感到很后悔,当初不该跟着李某乙、徐某己、李某丁他们瞎混。2006年秋天一个下午,李某乙通知我去大队,到了后李某乙说他家的狗丢了,已经打听着是辉县沟西庄收狗的偷走了,一会想法截住他们的拉狗车,好好治治他们,让我和李某癸、常胜涛坐李某某开的桑塔纳车,在十里铺立交桥将拉狗车拦住带到大队,我'd了那个跟车小孩两巴掌,后来去两个人说事,我就出来了,后来听说李某乙讹人家几千块钱。2006年的一天晚上,我值班时李某癸打电话说有人在村南地偷土,我到时见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都在,咋胡着把拉土车扣到了大队,后来听钱某说让人家交了点钱,钱交给了他,他又交给李某丁了。2008年8月份一天下午,常某某喊我去北边,我见了张某某脸上有血,她说是常永军全家打她了,我到了'd常永军爱人两巴掌。徐某己、李某丁成立了永成建材经销处,专门给四三二处供建材的,我是在工地上记帐每天30元,但到现在一点工资也没得。一天晚上我和李某癸、李某某到工地上偷了十几根钢管,李某癸找车拉他家,他哥李某丁盖房用了,给了我和李某某各一百元。永成经销处是李某乙说了算,“永成”这个名指的是永国、成收,徐某己应个名。我进巡逻队后跟李某乙干,李某乙利用我们给四三二处供料挣了不少。他当村长后利用我们挣了钱,买了房了,买了轿车,买了两辆大货车,把我们坑了,我连房子也没有盖起来,要不是跟李某乙,我也不会有今天,我现在很后悔,希望政府能宽大处理。

6、李某癸供:2009年9月14日早上我去公安局投案。2005年底,史庄村成立了巡逻队,李某乙安排我进巡逻队,任副队长,徐某己为正队长。李某乙能当上村长,全是我们几个人帮他发洗衣粉、快餐杯拉选票才当上的,所以才把我们都安排进了巡逻队。当时帮李某乙竞选村长的有李某乙、李某丁、钱某、徐某己、梁某、常某某和我共七个人,我们几个还写了一张协议:如果竞选成功,我们要以村长为核心,有活一起干,有钱大家一起挣,谁也不能背叛谁,还一块签了字,按了手印。

跟着李某乙我干了不少违法事,都是李某乙安排的。2006年冬,李某乙带巡逻队的人,把沟西庄一个拉狗车截住,扣到史庄大队,讹了人家几千块钱。2006年冬天,我正值班时,李某乙打电话说有人偷土,我到了后,过来一会,李某乙徐某己、钱某、常某某、常俊豪就也到了,李某乙让拉土车司机把车都开到大队院里了,后来我听说李某乙讹了人家2000元。李某乙不让四三二处拉花包车往我们村过,让巡逻队向人家收费。2007年,李某乙还领巡逻队人把安阳一个人非法拘禁了,安阳已经处理了。后李某乙又通知参与安阳非法拘禁的人到他家,把常永军打了一顿,逼人家还钱。2006年李某乙想买四三二处的树,安排巡逻队的人贴标语,施加压力。2007年左右,李某乙为给他老婆出气,带着巡逻队人到中和北街打架。2007年左右,李某乙成立了一个永成建材经销处,专门给中建八局在四三二处改造工程供料,李某乙安排我在工地上招呼,在此期间,我偷过工地上的钢管、方木、木板。永成经销处李某乙是老板,徐某己应个名,李某丁负责供料的具体事,钱和账目李某乙管,分钱李某乙老婆管。“永成”二字指的是永国和成收。

大概2008年6月,李某乙不让徐某己干了,由我负责徐某己以前的事,2008年夏天,李某乙通知我不让给中建八局供料了。一天见中建八局运来了很多水泥,我问李某丁,李某丁去问了李某乙,回来说,把水泥给他拉走,然后安排我租车和李某丁、李某某、钱某、刘某辛、徐某己一起把他们拉的20吨水泥拉史庄面粉厂了,后来我听说又把水泥给拉回去了。

前几年的一天冬天,史庄粮管所所长的儿子杨占军说有人欠他家十几万,让和他一起去要账,当时李某乙、徐某己、梁某都在,我们一共七人坐老杨的车到一个村把那个欠账人喊出来,他开车和我们到了史庄粮管所。老杨和那人谈了谈,说不让走了,把那人带到二楼的一间卧室里,到了半夜,那人从二楼跳了下来,把腿摔断了,我们赶紧把他送医院了,后来咋处理的不知道。

7、李某某供:2008年冬的一天夜里,李某癸打电话叫我去偷几根钢管……让我去四三二处车库附近盯着,他与刘某辛二人把钢管传到墙外,我们三人把传出来的钢管拉到李某癸家,各自回家了……隔了几天,李某癸给了我100元钱。

我是村巡逻队的,队里有李某癸、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梁某、张勇、常胜涛,其他人记不清了。

2005年我听说俺哥李某乙想当村长,还和李某丁、徐某己、李某癸、钱某、梁某、刘某辛几个人写有文书,他们帮俺哥送快餐杯、洗衣粉拉选票,俺哥当上了村长。2005年冬天,李某乙安排李某丁给我打电话去村里干巡逻队员,每天10元。2006年四三二处要卖树,俺哥问我能不能找个买树的,我找了个买家参加竞拍,李某乙交代我不让举牌喊价。当天我见俺村可多人在现场助威,知道卖树的消息后,还在四三二处门口贴过标语,事后,李某丁说俺哥让给我一万元,其他人也有,具体钱数不知道。2006年,俺哥家的狗丢了,他安排我和徐某己去沟西庄卖狗,然后看看拉狗车的情况电话反馈给他,俺哥以此事讹了人家几千块。自2005年开始,有可多车往四三二处送棉花,村X排不让拉棉花车过,想过必须交钱,我2008年参与过了两次,第一次让车掉头走了,第二次交了过路费,李某癸撕了票,听说收的钱是上交大队的。2008年收麦时,李某乙打电话让我去永安路口,说他的现代轿车被大呈面粉厂拉麦车碰了,我和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癸坐车到了,见常某某开着李某乙的车,拉麦人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正往俺村走,成收让去了史庄面粉厂,……俺哥问那个拉麦人要七、八千块钱,我见他们讨价,就先回去了。

自2007年3月份,经俺哥李某乙介绍,我给永成经销处供“孟电”水泥,每吨加15元卖给永成,永成再卖给中建八局,我只挣个小钱。“永成”老板是李某乙、徐某己是法人名份,徐某己后来不听李某乙的话,李某乙不让他干了。自今年2、3月份,李某丁和李某乙闹翻了,也不让我给他们供料了。2007年天冷时,在郑州我听徐某己或是李某丁打电话说买假发票的事,后来他俩没找到卖假发票的地方,后来李某丁买的假发票了。

我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认罪,希望政府从宽处理我。

8、李延佩证:我公司是2007年10月进驻四三二处,建材是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供应的地材水泥,签有合同。……最开始是村委的李某乙、李某丁接的头……以后都是李某丁、徐某己来的。……有一次在史处长办公室李某乙因为材料款的事与我发生争执,当时他踢了我一脚。……我们付款是按合同执行的,已经足额付了,他们还不满足。

我们对地方上承包的工程,……李某丁、徐某己、钱某三人来我们公司议标,口气、态度都很硬,还说是史庄村长李某乙派他们来谈的,让人一听,像是我们的工程非给他们干不行,在给我们供料上也是这个样。

在2007年10月份,徐某己、李某丁给我们供料,中间他们嫌给他们价低,又涨了几次,过了一段,又嫌给他们款太少,停止供料,我们无奈自己采购,他们供的水泥是270元一吨,我们购的是240元一吨,我们购了一车约7吨,停在工地料场,李某丁和一个人过来,胁迫着拉水泥司机把水泥拉走,当时是深夜,拦都拦不住,过了一段时间,就又主动把水泥送来了。之前还有一次,史庄的人开着车把我们料场20吨水泥给拉走了,当时拦不住,他们把我们黄威的手机也给摔坏了,像是常某某干的,后来又把水泥送来了,但少了两吨。

2007年10月份左右,一天傍晚,常某某和两三个人开一辆红色富康车到我们放材料地方偷了约三十根钢管,我们工人看到阻拦,他们还用钢管打了我们一个工人吴永阁。

2007年底,李某乙和李某丁到我们中建八局出示一张行政收费票,向我们要两费一金,共两万元,经协商,给了他们一万元。

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刘文现、常某某这些人与我们合伙,李某乙说的算。这些人解决问题比较粗鲁,不讲理,与他们合作后,我们公司的建材被盗在9万余元,我们公司受损失达十几万元。

9、赵素荣证:中建八局承建我单位仓库改造工程,08年6月份时史庄停止给中建八局供料,李某乙说中建八局拖货款不给,开了协调会,工程才继续施工。

08年8月底,我在负责维修县X路道口时,李某乙来现场闹事了,说为啥不让史庄人干,并把一台振动棒的电机摔在了地上,李某丁把李某乙推车上拉走了。

10、史光甫证:史庄的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李某癸、刘某辛、钱某、李某某他们整天往工地跑,如何分工不清楚。08年6月李某乙说中建八局给的款不及时,停止供料,召开协调会,决定中建八局在一定期限内把款给他们,开始供料。

李某乙在我办公室因与李延佩讨要材料款发生争执,李某乙跺了对方一脚。08年8月南环道口维修,李某丁不让别人干,要抽管理费,李某乙在工地闹过后,我赶紧送去1000元。我们处干点啥活,他们就来闹,我们花钱买平安。

06年元月,我处大批卖树,李某乙找我说树必须卖给他们,随后,处门口被贴上了大标语,纠集村民去招标现场闹,导致想投标的不敢交保证金,最后60万被李某乙买走。李某乙每次来处里搞事都是以村X村里是否得到实惠不清楚。

08年李某乙知道处里有台车床和刨床,那段时间他整天来找说想买,陈处长被磨的没法,让我与成收谈价格,说到一万,我把情况汇报了处里陈处长,处领某研究了一下就答应给他了,成收是安排志刚来交的钱,拉的车床。本来车床,刨床我们就不打算卖,成收想要,多次来陈处及我的办公室磨,来到这里就是吵吵闹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最后才迫不得已的卖给了他。

08年7月份,李某丁来处里说村委会想买两台空调,后来李某乙一直来处里磨,磨不开了,处里才以拨付救灾款的形式给他们5000元。

11、李国全证:我任史庄村X村长后,比较霸气,村X村里都是他说了算,老百姓怕他,没人敢惹他。

2006年是四三二处卖树的情况我知道,我村X村里没有资金,让李某乙领着村X村委会中标,我负责筹借竞标资金。我听说成收安排人在四三二处门口贴有标语,还堆了一堆土,投标现场李某某还找了一个人当托。后来我们中标了,树转手卖了人,挣了23.5万。成收给村里交了10万。

12、李会青证:2007年四三二处仓库改造前,我村两委专门开过会研究决定四三二处工地上的事由村委照头去,但具体实施起来变了,村长李某乙领一伙年青人揽了起来,村里决定并没有执行,后来他们怎么操作我就没再管过。

13、刘金华证:2008年8—9月份,我公司承建了四三二处钢结构工程,厂家给我们送货,运费低,但是李某乙那帮人硬要每吨100元给我们送,我不同意,……李某乙那帮人说:“不让运,别人也不应想运”,没有办法,只好让他们运,让我们多付了不到二万元运费,一共是670吨左右。

14、方红新证:2006年前后,我的拉狗车在史庄被村长李某乙截住,殴打我们的人,还逼着我们拿5000元了事。

15、冯名怀证:2006年一天中午,我朋友方红新去家找我,说往外走狗的车在史庄让李某乙连车带狗扣了,让我去说个情。……然后我又说了好话,成收答应三千元钱让车走,我把钱给了成收,才让车走了。

16、李启芳证:2006年腊月,我在我妈家菜地取土,李某乙和几个人来了,说不让随意在地里取土,把拉土的钩机和三轮车开到村委大院了,罚我2000元,罚车主500元,才让把车开走。

17、常某保证:2006年冬天我和李某乙、李某某、钱某等十四人因非法拘禁欠我钱的安阳韩爱军被公安抓住后法院判了刑,在我们被释放的当天下午,李某乙的妻子就来我厂里大骂,跟我妻子打开了,随后去的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把我妻子打了一顿,钱某让我去李某乙家说事,我一到,他们就开始打我。第二天早上,李某乙让我去大队说事,我到大队后,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刘某辛、李某某、钱某和家属们都在,李某乙说“俺这几个人住进去花的钱你到底给不给”我知道他们想讹钱,李某乙算算,说他们花了十四万多,逼我打欠条,李某乙是有名的恶人,我惹不起,就打了欠条。这几年,我陆续给了李某乙他们五万六或五万八千元钱了。

18、郭胜生证:去年收麦时,我开厂里的时风大三轮车拉小麦从史庄往回去,车突然熄火,后边一辆轿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人,说他们追尾把车碰坏了,不让我们走,让我们开到史庄粮管所,那两个喊了十几个人到现场,李某乙说得赔他一辆新车,……我就把车丢那了……后来王智恩帮了垫了六千元赔了他们,我的三轮车才放行。

19、崔德旺证:2008年收麦时,我去郭胜生面粉厂,听他说,他拉麦的三轮车在路上被一个现代车追尾,现代车引擎盖上碰个小坑,把他的三轮扣到史庄面粉厂,非让赔损失不行。他让我和王智恩一起去找李某乙说说这事,我两人就去找李某乙说了,李某乙就要一万元钱,我说,是你们车追尾碰我们了,再说一个小坑修修花不了多少钱,……讨价还价,李某乙同意6000元到底,我替交了6000元,把三轮车带麦开回了。

20、秦红祥证:2002年一天傍晚,有两辆面包车拦住我,让我和他们回去,我一看不走不行,就和他们回到了史庄粮管所,他们车上下来有七八个人,杨卫东和我在他办公室谈钱的事,其他人都在院里说话,后来杨卫东安排我去二楼睡,让人看住我。天快亮了,我听找小强在楼下大声喊我下去,我想估计他们要打我,我就出门从二楼跳下来想跑,跳下时,腿被摔断了。那天没人打我。

21、桑应连证:2007年,我也不清楚咋回事,李某乙安排两个年轻人守住小冀封头厂门口,不让我的车出厂,说只要敢出厂就砸我的车,吓得我不敢出厂。后来知道是李某乙的货车在大连被扣,李某乙说是我给大连打电话想扣他的车,让我赔他2000元。这期间,我找朋友和李某乙交涉,没说成,最后我亲自去找他,后来不了了之。他扣我五六天车,我损失了五六千元。

22、郭志云证:2008年7月18日左右,我家货车在送货过程中和煤机货主发生点纠纷,我小孩扣了人家的煤机,我跟李某乙说想把车上的煤机卸在四三二处院内,他同意了,我当时也表示等以后把煤机运走请他们吃饭。停有十来天,我准备把煤机运走,跟李某乙打电话说,他让我交六七千管理费。我找王宪瑞去说情,李某乙让找李某丁,经讨价还价,给李某丁4000元,才把煤机拉走。

23、史广庆证:2006年3月18日下午四点多,我妹给我打电话说为卖衣服的事张清贵的家人她门市部骂人,……见五六个人将我父母打倒在地,然后有两三个人搂住我朝我身上乱打,还有人拿刀、钢管……那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听街上人说有一个是张清贵女婿。

24、李耀锋证:2006年3月18日下午4时多,……我见北边有好多人,跑去看,到张清贵家门口,见北边停一辆红面包车,有两个人正从车上往下拿钢管砍刀,有三个其中一个拿砍刀,两个人拿钢管追着宋小伟打,……还有人掂钢管追史广庆乱打,……有个人(张清贵的女婿,史庄人)手拿砍刀朝史广庆的母亲腿上砍几下,把她摁倒在地,用脚朝他身上乱踹,我赶紧搂住一个不让打,……后来我们北街的人多了,这个人跑进张清贵家了。……接着派出所人就到了。

25、获嘉县公安局搜查李某乙家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6、李某乙等人在中和将史传道、刘某某、宋某等人打伤的赔偿协议书。

27、获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史传道、刘某某、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7、收款凭证(空调款)。

28、史庄村委证明。证明巡逻队人员及工作情况。

29、史庄村委会证明。证明四三二处修南环路口时,村里没收取任何费用,郭子方存放煤机一事,村里没收取费用。

30、李某丁、刘某辛、钱某、李某某、李某癸、常某某、李某乙取款条(四处干活分款名单)。

31、、永成经销处营业执照。

32、现某、照片。

(二)敲诈勒索罪。

1、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乙因自己家的狗丢失,即安排被告人徐某己、李某某借本村梁启录的狗到辉县市沟西庄方红新的收狗处卖,以寻找自家的狗。后被告人李某乙组织李某丁、李某癸、钱某、刘某辛、李某某等人开车进行追拦,在获嘉县X路立交桥处将拉狗车截住,扣留到史庄村大队部院内,实施了殴打、威胁。后方红新通过冯名怀、高祥培从中调解,交给李某乙现金2000元,才将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乙供:大约2006年10月份,我家大黑狗丢了,找了许多地方没找到,就怀疑是沟西庄收狗的给我偷走了。我找我村梁启录家的黑狗,派徐某己、李某某去沟西庄收狗处卖,卖过狗后,我就带李某丁、徐某己、李某某、钱某、刘某辛、李某某开两辆车在马营桥等送狗的车,我们开车一直跟到获嘉县西环立交桥处截住拉狗车,发现梁启录家的黑狗,就说他们偷我们的狗,让把车开到了史庄村委。当天晚上,修武拉狗的和沟西庄收狗的老板都来了,他们不承认偷我的狗,李某丁和刘某辛上去打了他们,最后,沟西庄收狗的给我2000元钱,讹他们点钱,弥补自己的损失。

我让李某丁他们以我的狗被偷为名去截车、扣车,我讹拉狗车的钱,他们刚开始不知道,到村委会时就都知道了,讹的钱分给他们几个人了。收狗的给过我钱后,我在村X村民谁家的狗丢了就来认领,当时认领了10条狗左右。

(2)李某丁供:我要揭发李某乙的犯罪行为。2006年10月份,李某乙家的狗丢了,他第二天安排李某某、徐某己将本村梁启录的狗卖到沟西庄,等沟西庄收狗的装满一车狗,送往修武路过获嘉县西环立交桥时,他带人截住车,说人家偷他的狗了,把车扣到史庄村委,打了收狗的一顿,敲诈了3000元,放收狗的走了。李某乙带人扣车时我也去了,当时去的还有刘某辛、钱某、李某某、常某某、李某癸,其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

拉狗车晚上八点被李某乙扣到大队,第二天上午才走,听李某乙说讹收狗老板二千还是三千,我记不清了,我没得一分钱。

(3)徐某己供:李某乙家的狗丢了,找不到,他听说辉县沟西庄有收狗的,就借梁启录家一条狗,让我和李某某去以卖狗为名看看,没有见到他家的狗,他说别人很可能给藏起来了,后来拦截送狗车时我没有再参与。

(4)钱某供:前两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有人去家喊我去找狗,在村十字处我坐上了李某丁开的面包车,车上还有李某乙,当时李某某也开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上坐着李某癸、刘某辛、常胜涛。坐上车后,听李某丁说李某乙家的狗丢了,准备去沟西庄找,走到半路碰见徐某己、李某某骑了辆三轮车,才知道他们去沟西庄卖狗了,我们到沟西庄转了一圈没有找到李某乙的狗。后来,李某乙安排我分两路去看拉狗车过来了没有,又打电话让在立交桥那把车截住。等我和李某丁、李某乙到立交桥时,前面的三个人已把拉狗车截住了,在车上找狗了。李某乙说:“先把车弄大队”,我们就把车弄大队了。刘某辛和李某癸打了沟西庄收狗的老板和司机。后来我就回家了,这事咋处理我就不知道了。

(5)刘某辛供:2006年10月份一天傍晚,李某丁说李某乙家的狗丢了,几个人准备一块去找狗,让我去大街看看。在街上,我坐上李某某、李某癸的车往沟西庄去。我们在马营桥附近发现了拉狗车,追到获嘉西环路立交桥上拦住了那辆车,接着李某乙他们也赶到,李某乙让司机把运狗车开到俺村大队院里,当时扣车的还有李某丁和钱某。后来车的老板来了,我问他车上咋会有俺的狗,他说不知道,我就'd他一巴掌,随后李某某和李某癸也'd了他几下,后来沟西庄收狗的老板也来了,他和李某乙说事的时候,李某乙让我们都去休息了。第二天,除了几个丢狗的群众把狗领走外,李某癸、李某丁又多牵走几条狗,才让拉狗车走了。

(6)李某癸供:我来投案自首。2006年10月份一天傍晚,成收说他家的狗丢了,让我与他去找狗,当时去了两辆车,有李某某、李某乙、钱某、刘某辛、李某丁,其他还有谁记不清了。拉狗车到县城立交桥时,我们把拉狗车扣到史庄村委了。后来他们怎么说的我弄不清楚,听老百姓说成收讹了人家三、四千元钱。

(7)李某某供:2006年10月份,俺哥李某乙打电话说他的狗被人偷了,怀疑是沟西庄收狗的偷的,让想法把收狗车拦住看看有没有他的狗。他事先安排我和徐某己带着梁启录家的狗去沟西庄卖,我们到后,看见拉狗车在村里停着,打电话告诉了俺哥,他让俺俩回来,余下的事不让我们管了。怕收狗的认出我们,就没再参与这事。俺哥以此事讹了收狗的几千元钱,具体数额不清楚。

我后来听说是俺哥,还有李某丁、刘某辛、钱某、李某癸、李某某等几个人扣的拉狗车。

(8)李某某供: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俺家的黑狗被人偷走了,怀疑是沟西庄收狗的偷走了,他们的车今天晚上从史庄天桥过,咱们一起去把沟西庄的拉狗车截住,好好治治他。”随后,我就到大队门口,见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癸、钱某、刘某辛、梁永亮,旁边还有两辆车。李某乙让我开着普桑,拉着刘某辛三、四个人,李某乙他们几个人开红色面包车。车上有人接电话说成收让去天桥等,我们在天桥处截住了拉狗车,随后李某乙他们开着面包车也到了,李某乙指挥着把拉狗车弄到了史庄大队院里,然后我把车钥匙给了李某乙,我就回家了。后来听钱某说李某乙讹了拉狗车几千块钱,具体怎么讹的,讹多少,我不清楚。

(9)方红新证:2006年我在沟西庄收了一车狗,让修武郝小兵派车来拉,路过(略)长李某乙带人截住,带到史庄村委会。郝小兵给我打电话,我赶到史庄村委二楼办公室,李某乙几个人上来就打我一顿,我见郝小兵也挨打了。他们人多,看着我们不让出门,到了第二天早上,李某乙跟我们说事,他们要一万元钱,让我一个人出去借钱,后托熟人还价到五千元才放人,李某乙还霸占我们二十多条狗,价值三、四千元。

李某乙扣住我们的拉狗车后,我村四新(高祥培)在获嘉帮我借了5000元,我交给了获嘉收狗的朋友冯明怀,冯明怀把钱给了李某乙。

(10)郝小兵证:2006年或2007年后半年,我在辉县买了一车狗路过史庄时被扣到了大队部,有个年轻人还'd了我两巴掌,打我两拳。当天晚上我找到卖给我狗的方红新,第二天早上我和方红新赶到大队部,方红新找李某乙说事,给过钱后,李某乙又叫了许多人拖走二十多条狗才让我们走。事后,我听方红新说给了李某乙5000元。

(11)朱海成证:2006年或2007年种过麦后,我和曹小三在沟西庄装了一车狗回修武路过获嘉西边高架桥时,被四五个人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桑塔纳轿车拦住,带到了史庄村大队部,我和郝小兵、方红新联系后,方红新先赶到大队部,一进屋,几个年轻人就打开方红新了,村长还让他拿一万块钱,这时郝小兵也进来了,三个年轻人就打开郝小兵了。停了一会,郝小兵喊我回修武,走时,我见有几个人去车上拉狗。后来听说出了几千块钱才让走的。

(12)郭素琴证:前两三年,我听大队广播说谁家的狗丢了让去面粉厂认狗,我到面粉厂后看见有一车狗,其中一条是我家丢的大黑狗,我把狗牵回了家。

(13)冯明怀证:大概2006年的一天中午,方红新和四新来家找我,说狗被连车扣到史庄了,让我去说情。我到史庄面粉厂,看到院内停有一辆装有三四十条狗的机动三轮车,找到李某乙,成收答应3000还是2000块钱让车走,我记不清了,方红新把钱给我,我亲手交给了李某乙。

我记得当时方红新给李某乙的是3000元。

(14)高祥培证:大约2006年9月的一天上午,方红新来找我说他的一车狗被李某乙扣了,我领他找到冯明怀,我们三人一块到史庄大队部找到了李某乙,李某乙让拿5000元,当时方红新没带钱,我借给他几千块才让车走。我借给方红新的钱数记不清了,不是3000元就是5000元。

(10)现某、照片。

2、200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发现本村李启房因盖房在自家耕地取土,即指派被告人钱某、李某癸、刘某辛将取土用的三轮车、挖土机扣在村委院内,罚了李启房2500元才将放走。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6年,吴庄村X村帮助姓李的村民挖土被罚款,这事我知道,是李某丁告诉我的,处理罚款也是李某丁办的。我们村委专门开会研究过,形成决定不让村民随意去耕地里取土,违反规定,就要被村委罚款。

(2)钱某供:2006年冬一天晚上11点多,李某癸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偷土,李某乙安排把人和车扣大队了,让我去,我说天太晚了没去。第二天早上,我去大队,一看有一辆挖土机和三四辆机动三轮车,我就走了。中午饭后,李某丁打电话说他和成收都不在家,罚李启房的钱已说好了,让我先拿着,然后我就去大队了,李启房媳妇给了我1500元。过了一会,李某丁来了,我就把钱给了李某丁,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3)刘某辛供:2006年一天晚上,我和李某癸在村里,李某乙和李某丁打电话说有人在村东南地起土,我们步行到时,李某乙和李某丁的车也到了,见是吴庄的钩机和四五辆三轮车,李某乙让先把车开到大队院里,我们跟着回了大队,我和李某癸晚上在大队值班并负责看车。第二天下午,听说交过罚款后把车开走了,听钱某说他当时收过钱后给了李某丁,交了多少没说。

(4)李某癸供:我来投案自首。2006年冬一天,我在村委值班,成收给我打电话,说村里的土被人偷完了,让去村南地看看,我到南地,见李启房在自家菜地取土,有一辆钩机,两辆三轮车,随后钱某、李某某、常小涛也到了,有七八个人,当时成收也赶到了,让把车开到村X村委后成收说不让村民随便起土,要罚款,具体如何处理的我不清楚,停有一两天,钩机和三轮车才弄走。

经回忆,钱某当天确实没在。

见庭审笔录

(5)李某丁证:我检举李某乙的犯罪行为。2005或2006年11月份,史庄村的李新芳在自己地里起土盖房,李某乙带刘某辛、钱某等人把挖土车和拉土车都扣到大队部了,李新芳没法,出了2000多块钱才把车开走。罚的钱李某乙自己拿着花了,没交到大队。

(6)李启芳证:2006年腊月十几,我家盖房用土,我用钩机和三轮车去我妈的地里取土,李某乙知道了,派人到地里把钩机和三轮车扣到了村委会院里,李某乙说我非法取土得罚款,要罚一万元,后经我求情,罚我2000元,罚开三轮车的500元,后来我又给开三轮的500元,这钱是我老婆到村委会,李某乙让交给钱某了,罚款没有任何票据。

当天晚上十时左右,我雇佣吴庄的钩机和三轮车在我母亲的地里取土,突然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人说他是史庄的村长,不让在耕地取土,又打电话喊了几个人,后来就把钩机和三轮车开到村委大院。那几个人我只认识李某乙,其他人我就认不出来了。

(7)姚小丽证:我家盖房时,李某乙说俺非法取土,让交2000元罚款,我亲自去村委会交的,李某乙对我说让我把钱交给钱某,吴庄给俺拉土的也给战军交了500元,后来吴庄又到我家要走了500元。

(8)吴光波证:2006年史庄一家盖房雇佣我家的挖掘机和三轮车挖土、取土,是在那家地里,在挖时去了几个人,他们强把挖土机、三轮车扣到大队部了,让我家出罚款,我家出了500元,史庄那家出了2000元,收钱那人我不认识。

(9)宋红星证:2006年腊月,我随吴庄的挖机在史庄姚小丽家拉土时,李某乙领着六七个人把我们的车扣到史庄村委大院了。

(10)李会青证:李某乙当村长后,和李某丁、李某某唐还有我在村X村民起土的事,没有记录,只是说在耕地平着起土不影响种地可以,起成坑不允许,当时未具体规定罚款标准及如何罚,李启房起土被罚过2000元,村X村委会帐上没有这笔收入。

(11)李某某唐证:李某乙、李某丁、李会青和我在村X村民在耕地取土,影响耕种,以后村委干部要出面罚款,没说罚款标准和怎么罚,只是随便说说,没有形成决议,也没有广播。李启芳拉土的车被扣我见了,村委会没开会研究过这事,我听副村长李会青说罚了款,但罚款没交到村财务上。

(8)现某、照片。

3、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因曾帮助常某保非法拘禁安阳市韩爱军而被判刑,借口因此事花费二、三十万元要求常某保偿还,常某保不同意,被告人李某乙妻子去找常某保夫妇,与常某保妻子发生殴斗,随后,在李某乙家,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钱某、刘某辛、徐某己、李某癸、常某某、贾某、张某某等人对常某保实施了辱骂、殴打。一个月之后,在史庄村X村干部和其他人作为中间人在场,常某保给安阳被判刑的李某乙等人写了一张总计x元的欠条。

案发前,常某保已向李某乙等人交纳了x元,上述被告人已将此款按比例分发。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己、李某某已将所得赃款2000元、3700元退出,归还了被害人。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6年左右,安阳市韩爱军欠常某保的钱,常某保让我帮他要帐,我跟村里几个人不让韩爱军走,后来定我们是非法拘禁罪关进看守所了,当时家里人为我们跑关系花了不少钱。为他帮忙的有我、李某丁、徐某己、钱某、李某某、梁某、李会强、常胜涛、张勇、李某癸、刘某辛,我们家人为跑关系,花了十四万多元,由我牵头问常某保要,他两口不同意出,俺老婆才带李某丁、徐某己、梁某去找他,人没在家,梁某带我老婆去他乳胶厂找他们,俺老婆和常某保老婆说着骂起来,后撕打开了。常某保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我说让他来俺家说事。他和俺四叔、李某某文三人一起来我家说事,当时梁某、李某丁、徐某己、常某某、钱某、贾某都在俺家,俺媳妇在一边捂着脸哭。常某保向我求情,还跪下,我说“滚一边,那十四万是为你的事而出的,你必须掏,”说完我朝他脸上'd了两巴掌,李某某文上前拉,我又把李某某文打了一顿。然后,我和李某丁,徐某己、梁某、常某某、钱某、贾某、俺老婆几个人商量,找个时间,让常某保到村委会,给受牵连的人打欠条,分几年把那十四万还清。第二天,常某保到村X村副书记李会青、王希增、田凤英去作证,还有我们这些受牵连的人,常某保说他分几年还清,每年照我的头给钱,当时立个欠条,上面写欠某某多少,总计14万多。常某保已还了x元,我收的,给受牵连的人各户都分了一部分。

这事和贾某没有关系。

(2)李某丁供:前几年常某保和安阳的人有经济纠纷,把人弄来获嘉后,李某乙安排刘某辛,李某某等十几个人看住安阳人,因为该事我们都被判刑了,出来后,李某乙要常某保补偿损失费二十多万元,常不愿意出,李某乙妻子张某某去常某保家闹,随后我去了,我用酒瓶把他家的中堂砸坏了,停有两天,常某保喊上李某乙的四叔李绍山、李某某文、桑保修去李某乙家说事,我到时,常某保跪在地上,李某乙、常某某、贾某,还有张某某四个人正在殴打常某保,李某某文上前去拦,李某乙把人家的鼻子也打烂,流血了,打罢常某保后就让他走了,后就是李某乙自己和常某保交涉,最后,才让常某保打的欠条。现在李某乙已给我4500元赔偿款。

(4)徐某己供:2006年底,我和李某乙他们从安阳法院回来,李某乙说常某保得把他为此事花的钱补偿回来,有一次,李某乙老婆去乳胶厂找常某保老婆要钱,两人发生争执还打了起来。李某乙把常某保叫他家,常某保带着李某某文……李某乙上去打了常某保,常某某、贾某也上去了打了常某保。……中间隔了好几天,李某乙通知安阳一案上的十几个人到村委会,我到后,见很多人都在,李某乙让我们算了算每户为此事花了多少钱,……常某保在一张纸上打了个欠条,欠某某多少钱,一共欠我们14万多元,……分几年还清。

(5)钱某供:……李某乙找常某保要跑事的钱,……常某保带着李绍山、李某某文到成收家。……成收打了常某保,贾某、李某丁、常某某也打常某保,……后来我把李某某文送回家了。……记不清是第二天还是隔一天,李某乙叫我们这些兑钱跑事的人到大队部,常某保和李某乙照头打了一张欠条,好象是十几万,分三年半还清,我从成收那里两次领了两千元,剩下的钱还没领完。

(6)刘某辛供:我们从安阳宣判后回家,李某乙说我们得找常永军要回来我们各自家属掏的钱,当天后半下午,常某某喊我去了李某乙家,到后见李某乙两口、徐某己、李某丁、钱某、梁某等几个人,一会常永军和李绍山,还有一个人也到了,……常永军跪地上,李某乙上去'd了常永军几巴掌,还踢了几脚,……然后派出所人到了,把李某乙、常永军带走了,我们回家了。过了二、三个月一天上午,李某乙通知我去大队,我到后见徐某己、钱某、梁某等几个人都在,还有我村李纪军、王发争、大队干部李世堂、李会青,还有史庄司法所李树保,……最后常永军给我们打了个总欠条,欠我们合计十来万块钱,具体不记了。分四年半还完,我花了1900元,得了1000元,还有900元没得。

(7)李某癸供:2007年2月份我和李某乙、刘某辛、钱某、李某某、李某丁、贾某、徐某己、梁某、常胜涛、张勇、桑保修十二个人因非法拘禁被取保候审出来的第二天,李某乙给我们打电话让去他家,商量我们花的钱咋问常某保要钱合适。中间停有几天,李某乙又喊去他家说这事,这次人去的比较齐,十二人中张勇没去,贾某让常某某代表,李某某让他奶代表,李某乙让大家各自算算花了多少钱,等常某保出来后把钱要回来。过了年,常某保出来了,有一天晚上,李某乙打电话让我去大队说是常某保给我们打欠条,我就去了,在大队常某保给打了总欠条,交给了李某乙,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后来钱是李某乙出面要的,李某乙给过我2000元。

(8)贾某供:2006年时我和李某乙、李某丁等十三人因帮常某保非法拘禁了一安阳人被判了刑,2007年夏天,李某乙让常某保把我们几个人受的损失拿出来,因要钱的事,常某保的妻子和张某某打了,李某乙让把常某保喊他家说事,我和常某某到李某乙家后,见李某乙两口,还有李某丁、刘某辛、钱某、李某乙的哥等十几个人都在,常某保在地上蹲着,李某乙说着常某保就打开了。我因为这事也被关了一段时间,花有一千多元钱,想起来也比较生气,就也上前打了常某保,派出所人到了,我就回家了。我的损失是常某某照头和李某乙他们一起向常某保要的,常某某没向我说过,我也没有安排常某某替我要花的钱。

(8)常某保证:……我们被释放当天下午,李某乙妻子到我厂里大骂,说李某乙为这事被抓了,我妻子和她对骂,然后就打开了,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到跟前,把我妻子打了一顿。打过后,钱某让我去李某乙家说事,我一到,他们几个人就开始打我,打过后,李某乙说:“……你准备咋办”,正说时,派出所人到了,把我们都带到了派出所,说了说都走了。第二天早上,李某乙给我打电话让去大队部,我到后,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刘某辛、李某某、钱某和家属们都在了,李某乙说:“俺这几个人住进去花的钱你到底给不给”我一听就知道讹钱哩,说:“你得算算花的啥钱,花多少”,李某乙算了算十四万多元,他们逼我打欠条。……我没有法了,就给他们打了十四万多元的欠条,三年多还清。这几年陆续给了李某乙五万六或五万八千元。

(9)陈玉芳证:李某乙2007年7月份无正当理由向俺家索要十四万元钱。2007年安阳事发后,我们家拿出三万元让李某乙跑事,他们从安阳判决回来后,李某乙打电话让拿钱,我在电话里还口骂了他,他老婆领李某丁等人来我家把中堂砸碎了,在厂门口,小红动手打我,后来李某丁、徐某己、钱某、

刘某辛、常某某也动手打我,常某保去拦,把他也打了一顿。后来,约过了二十多天,成收让常某保去大队,常某保回来说成收把安阳事件上的十几个人及家属都叫去了,逼着他写了一张欠十四万的欠条。现在已陆续给他们x元了。

(11)桑保修证:2007年1月李某乙和我等十几个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安阳警方抓捕判刑了。2007年7月,我们从安阳出来的当天,李某乙叫人打常某保媳妇,我到常某保厂门口附近时已打罢了,刘某辛、李某丁、徐某己、常某某、梁某跟张某某往李某乙家去,常某保在后面。到李家后李某乙先动手打常某保,贾某、常某某也动手打了。打罢后,我了解到是李某乙等人让常某保把他们在安阳判刑期间的花费拿出来,常不愿意,李才打他们,逼常同意给钱。

(11)李启明(李某某文)证:2007年一天下午四五点,我去李某乙家,见李某乙两口,常某某、常某保等十来个人在,常某保一直在跟李某乙道歉,李某乙突然先动手打常某保,在场的常某某、李某某等人也动手打,我去拦,他们把我的鼻子打流血,我没注意到常某保哪烂了。听说是李某乙他们在安阳花钱了,想人常某保给他们出钱,常不愿意,才打的。

(11)田凤英证:2006年冬天,我孙子李某某和李某乙被安阳公安局的人抓走了。中间隔了几天,常某某和李国强来俺家要钱,说李某乙老婆跑事用的,我想让孙子早点出来,就把钱给了他们,他们陆续从俺家拿走一万多元。后来我孙子回来,李某乙打电话让李某某去他家,我去了,见常某保在地上跪着,有几个人正在打他,随后派出所的来了,人就散了。中间又过了几天,李某某让我去大队对账,我到后,看见李某乙两口、常某保、还有一帮人都在,李某乙问我花了多少钱,说过后我就回家了,年底李某乙给了我1000元,第二年年底给了我2700元。

(10)张勇证:2006年冬,我是史庄村巡逻队员,有一天我在大队值班,徐某己喊我去县城玩,我就上车去了,车上有六、七个人,走到半路被安阳市公安局的人抓住了,说是非法拘禁了,关了有大半月,被取保了,到家才知道我家出了8000元钱,是常某某分两次去我家要的,5000元是保证金。后来查清后,把我的取保撤了,5000元保证金取走了。这是为常某保的事出的钱,所以常某保给我们打了欠条。常某保打欠条时我不在,去年他们给我爸1000元。

(11)收到条及总欠条。

(12)现某、照片。

4、2008年8月份,吴庄村民郭志云通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将一台煤机暂存放在四三二处院内十余天,后二被告人向郭志云索要看管费,郭志云被逼无奈,通过王宪瑞调解,向李某丁交了4000元才将煤机拉走。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8年夏天,吴庄村郭志云在四三二处放过一台煤机是通过我联系的,李某丁在跟前,说让他处理,李某丁与四三二处协调,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听李某丁说郭志云最后出了4000元钱,这钱李某丁拿的,我不知道弄哪了。

(2)李某丁供:2008年,郭志云在四三二处放煤机出了4000元保管费,当天下午,我在李某乙家坐,郭志云把电话打到我手机上,我把手机给成收了,成收给郭志云说了说,让我去村西口拿钱,我到那里,接了郭志云4000元钱返回给成收拿家了,他又给张某某了。

(3)郭志云证:2008年7月18日左右,我家货车在送货过程中和煤机货主发生点纠纷,我小孩扣了人家的煤机,我跟李某乙说想把车上的煤机卸在四三二处院内,他同意了,我当时也表示等以后把煤机运走请他们吃饭。停有十来天,我准备把煤机运走,跟李某乙打电话说,他让我交六七千管理费。我找王宪瑞去说情,李某乙让找李某丁,经讨价还价,给李某丁4000元,才把煤机拉走。

(4)王宪瑞证:去年秋天有一天,郭志云找到我,说咱去给成收送钱呀,我问啥事,他说:煤机放在四三二处现在拉走哩,成收要保管费,我就和他去了,半路上,郭志云和李某丁电话联系一下,说是在史庄村西头等,我们到史庄西头,见到了李某丁,把钱给了李某丁,就回去了。

(5)史庄村X村里没收取存放煤机保管费。

5、2008年9月2日左右,李某乙伙同李某丁到四三二处工地要求付管理费,并辱骂工人、砸毁施工用的振动泵,诈取四三二处现金1000元。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8年9月,四三二处维修南环道口发生的事,我记得是酒后的事,好象是李某丁、徐志国一起从那儿路过,当时我喝醉了,记不清了。

(2)李某丁供:2008年9月初一天下午2点多,我和李某乙从县城吃过饭,我开车带他回家,走到南环铁路口,李某乙喝了些酒,见十里铺王植新带人在修铁道口,他说四三二处没通过他就找人干活了,下车就骂那些施工的,这时史光甫处长也赶到,我和史处长劝李某乙,他不听,搬起一个施工的机器就往地上摔,施工人也不敢吭也不敢施工,最后把他拉回家了,他给四处的领某打电话,要施工管理费,要了1000元钱,这个钱我从四处领走转给李某乙了。

(3)赵素荣证:08年8月底,我在负责维修县X路道口时,李某乙来现场闹事了,说为啥不让史庄人干,并把一台振动棒的电机摔在了地上,李某丁把李某乙推车上拉走了。

(3)史光甫证:2008年8月底,获嘉南环路铁道口维修,让王植新维修,史庄李某丁、钱某知道后,给我打电话非要干这工程不行。我第二天上午从新乡办事回来,赵素荣副科长打电话说李某乙在工地闹事,我赶到后,李某乙他们已离开,我随后赶紧给李某丁送去了一千块钱管理费。

(4)王植新证:2008年9月1日,我们正在维修铁路,李某丁开车带李某乙到施工现场,李某乙骂骂列列问我要管理费,想讹我钱,当时史处长也在场,李某乙掂起四三二处的振动泵往地上砸,还说:“妈个X,这活是谁想干就干的”弄的工程停下来了,陈处长也来了,叫李某丁把李某乙拉到处里协商管理费,他们才走。后来给了李某乙他们1000元管理费,在我们开票时多开了1000元钱。

(5)现某、照片。

(三)强迫交易罪

1、2006年元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钱某、李某癸等人得知四三二处公开招标,出售其库区的树木,即预谋后,被告人李某乙安排李某丁、钱某、李某癸、刘某辛、徐某己、梁某在四三二处门口张贴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等,并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同时,李某乙安排李某某雇佣外地人员并出资一万元,在竞标会上假竞标不报价,迫使四三二处以60万元低价让李某乙得标,与其签订了卖树合同,后李某乙又将该树转手卖出,从中获利23.5万元,交村委会10万元,余13.5万元李某乙支配。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6年,我听说四处要把库区上千棵树卖了,准备招标,我想着要是史庄村能把这批杨树买到,还能给村X路,但怕竞标不成,就和村书记商量怎么办。后为了给四处施加压力,我就安排巡逻队在四处墙外贴大字报,写着四处要卖树,史庄要修路,又弄一车石某倒在四三二处进出的路上,我还安排巡逻队弄了个竞标人,让他不要喊价,听我们安排,到时成功了会给他好处,结果投标成功,我们村给了那人一万元钱,我还安排巡逻队用车拉了三十个上年纪人、妇某、孩子到投标现场给村X村里每人发了五元钱。

(2)李某丁供:2006年7、8月份,四三二处招标处理大批杨树,李某乙得知后,安排我和会计李某某唐写了“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反对外来竞标人买树”等标语在村中和四三二处大门口张贴,胁迫竞标人退出竞争。竞标那天,他发动几十个村民,每人发50元钱,开大汽车到东环路公某助阵起哄,最后以个人名义中标了,60万元中标,中标后,又以96.5万元卖给焦作的叫“小广”的,他挣30多元,交给村里10万,其余的按约定是我、书记李国全和李某乙个人的,……我总共得了三千元。……参与这事的有我、徐某己、李某癸、李某某、梁某、钱某、刘某辛、常某某,李某某是负责找一个山东人当托儿的。……好象每人分了一千元钱。

(3)徐某己供:2006年四三二处卖树,李某乙想把树买了,给四三二处造压力,李某乙安排巡逻队人在四三二处贴大字报,还把四三二处的进出路用一车东西给断了,最后李某乙竞标成功。当时我奶奶去世我没参加,李某乙还分给我一千元钱。

(4)钱某供:2006年6月份左右,李某乙想去四三二处投标买一批杨树,数量大,有人竞争,李某乙就安排我、李某某、李某丁、徐某己、梁某和他一起往四三二处门口和村里贴标语,给四三二处施压力,……李某乙还用车拉了六十多个上年纪人到拍卖现场,让老年人都喊:“四处卖树必须卖给史庄”……当时我也去了,但没到投标现场。后来史庄村六十万中标了,李某某那家没中标,后听说史庄干部李某乙、李某某唐他们八十多万把树转手卖了。史庄大队赚了二十多万。

(5)刘某辛供:四三二处卖树当时李某乙安排我和李某丁、徐某己、李某某、李某癸、钱某、徐长河、梁某、李会东负责张贴标语,给四三二处施压,不让外人来买树,后我村把树买下了,李某丁给我500元钱。

(6)李某癸供:2006年四三二处大批卖树,李某乙想拦下这活,把我们几个人叫一块分工,让我和徐某己、常某某、钱某、李某丁、刘某辛几个人在村里、四三二处大门口贴标语。内容是“想买树先修路”等的话,给四三二处使压力,不让外边人竞标,另外安排一车人去四三二处闹,安排人假竞标,后来这事弄成后,李某乙给我1000元工资。

经回忆,卖树一事徐某己确实没参加。

庭审笔录

(7)李某某供:2006年四三二处有一批杨树要卖,俺哥让我找了个买家安排他参加竞标,交待我不要举牌喊价,我当天见李某丁、钱某、徐某己、梁某、李某癸组织俺村可多人,用大巴车拉到竞标现场示威,最后村里中标了,四三二处把树卖给了李某乙,……村里还写了大字报,四三二处要卖树得给村X路,李某丁、钱某、徐某己、李某癸还有我都参与贴标语了。李某丁说俺哥让他给我一万元钱,算是为这事帮忙的好处费,他们也得有好处费,具体多少不知道。

(8)郭德明证:我在四三二处任行政科科长,2006年元月我处在互联网发布卖树招标信息,开始咨询的人多,后来史庄村在我处门口贴上标语后咨询的就很少了。在司法局招标那天,李某乙召集三四十个人在院里闹轰,只有两家参加竞标,第一次竞标底价68万,没人应标,第二次降到60万,李某乙竞标成功。

(9)李永生证:2006年四三二处要卖一批树,我们评估价格大约为六七十万,听说史庄村人60万中的标,后来90万卖给修武的人。

(9)蔡加河证:四三二处那批树评估多少方不记了,应该是3000—4000株,评估价是六、七十万元。我当时代表林业局也参加了招标会,只有两家竞标,第一次没人竞标,第二次降到60万时,史庄的村长才竞标。

(10)范红宝证:2006年四三二处要卖一批树,我领我朋友去看过两次,后来听说史庄的人想要,还在四三二处门口贴有标语,我们想着就是中标了,伐过树向外运也是问题,决定不要了。

(11)史光甫证:2006年元月,我处要卖大批树,李某乙来说几次,必须卖给他们,不卖他们,树也运不出去,他说过后,处大门口贴上了大标语“想买树先修路,不修路运不出树”,然后在县司法局投标时,他又纠集了约三、四十名村民到现场闹,导致投标人不敢交保证金,只有他自己和李某某两个人竞标,我处定价68万,第一次竞标都不应标,处领某又研究决定降至60万,李某乙才举牌应标。以60万拍卖,后来李某乙以90万价格卖给了修武张凤广。

(11)李国全证:2006年四三二处卖树的情况我知道后,就开会研究,当时村里没钱,研究决定分三股力量进行,李某乙领着村X村委会中标,我负责筹借竞标资金,竞标成功后,利润三三分成,村里得三,出资者得三,剩余的分给在竞标中出力的人。我主要负责筹借资金,我听说成收安排人在四三二处门口贴有标语,还堆了一堆土,投标现场李某某还找了一个人当托。后来我们中标了,树转手卖了人,挣了23.5万,成收想少给村里交点,我逼着他交了10万。成收给筹备资金的人一万或一万五,其他人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当时借了5万,后来李某丁又让我还了3万,余下的钱我手中有村委欠我的工资等,能抵上那五万借款。

(12)李会青证:四三二处卖树,我们村委会开会研究过,会议决定让成收领着年轻人想法让中标,国全负责筹借资金,最后卖树的利润由村委和出资方平分。但最后他们只向村里交了10万元,余的不知哪了。

(12)张凤广证:2006年四三二处竞标卖树,李某乙竞标成功了,他后来又卖给我,四千多株树,八十三万五千元或八十三万元,时间长了,记不准了。

(13)林木采伐证。

(14)公证书。

(15)村委会收10万元收据。

2、2008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四三二处以1万元价格将两台旧车床出售给自己,随即指使被告人李某丁以4.2万元转卖给了秦涛,从中获利3.2万元。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2007年在四三二处以一万元买过一台旧车床,安排李某丁卖给了秦涛,卖价四万多元,我是以村长的名义与史光甫处长谈的,然后就是李某丁交的钱,具体怎样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让李某丁拿一万九千多元给我买了个金项链。其余都在志刚手里。

(2)李某丁供:我检举李某乙的犯罪行为。2008年夏天,四三二处因仓库拆迁,一台旧车床被移到车库,李某乙知道了,他强压四三二处史光甫处长,以一万钱买下了,转手卖到十里铺一个机械厂,卖了四万元,我去送的钱,当时史光甫处长不同意,又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说:“就一万块钱,中不中就这了”,史处长没法,就只能卖给他了,李某乙得了钱就买了一条二万多元的项链。

当时卖给秦涛是一台机床、一台刨床(牛头刨),前段时间我忘了,这两台东西都是在四三二处买的,总价是一万元。

(3)秦涛证:……李某乙只说一台车床让我给他三万元钱,后来李某丁找我说还有一台刨床,让我一起买走,……最后我把车床、刨床都买下来了,四万三千元,车床三万二千元,刨床一万元是张连堂出的。

(4)史光甫证:当时不知道李某乙怎么知道处里有台车床和刨床,那段时间他整天来找说想买,陈处长被磨的没法,才让我与成收谈价格,刚开始成收两台想出五千元,我说不可能,后来涨到一万,我把情况汇报了处里陈处长,处领某研究了一下就答应给他了,成收是安排志刚来交的钱,拉的车床。本来车床,刨床我们就不打算卖,成收想要,多次来陈处及我的办公室磨,来到这里就是吵吵闹闹,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最后才迫不得已的卖给了他。

(5)张连堂证:去年我通过秦涛花一万元买了一台刨床,秦涛是通过李某乙在四三二处买的,李某乙是史庄的村长,手下有一帮人,别人想买估计不好办。

(6)四三二处信件。

(7)车床、刨床照片。

(四)逃税罪:2007年12月17日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徐某己、李某丁等人成立了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徐某己任负责人,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乙指使徐某己、李某丁非法购买假税发票六份(金额(略)元),用于支取他们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款及劳务报酬等款项,该收入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稽查,逃税金额为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占应纳税比例为93.04%、100%,逃税税款至今未缴纳。

认定依据:

1、李某乙供: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的老板是徐某己,李某丁是会计,徐某己一般不经营业务,业务都是李某丁经手的。我没有参与经营,只是帮他们介绍拉沙、水泥的人。经销处经营期间没有正常纳税,我听李某丁说在他外地购买过三份发票,开票额二百余万元,在中建八局报了,该三份发票销售收入未向税务机关报税。我没有参与偷税的事情。

2、李某丁供:永成建材经销处是李某乙与我、徐某己合伙开办的,“永成”二字指永国的永和成收的成。主要是向四三二处仓库安改工程承包者中建八局供应水泥、石某建筑材料,经营由李某乙说了算,开始他安排徐某己负责,08年6月又不让徐某己干了,让我负责,2008年底他就也不让我干了。经营期间李某乙安排我买过六份假发票,第一次是2007年底,李某乙让我与徐某己去找一找哪有卖假发票的,最后他给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我和对方谈定价钱后,过了几天,我和李某乙、徐某己三人一起开车在康居花园一住户处取走了两份万元版商业发票,我和徐某己送到了中建八局杨留钦、张月峰的办公室了。第二次是08年5、6月份,李某乙给我与徐某己1200元钱,我俩在郑州科技市场门口买的,如何交到中建八局的我不清楚。第三次是2008年11、12月,张某某给了我500元,李某乙让我与广州的那个号码联系,我与对方商定买两份十万元版的工业发票,在乾源酒店对面的房子里,我拿到发票后,在李某乙家盖了税务专用章后,拿到中建八局杨留钦、张月峰的办公室。

3、徐某己供:“获嘉县永成建材经销处”是2007年12月17日在县工商局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是李某乙、李某丁和我一起凑钱注册的,“永”代表徐某己,“成”代表李某乙,李某乙是幕后老板,我只是应个名而已。2008年4月20日我们三人产生矛盾,我就不再管经销处的事了。2007年底李某乙让我和李某丁去看看哪有卖假发票的,后来李某丁不知道在哪找到一电话号码,跟人家电话联系后,邮来了两份假发票,我和李某乙、李某丁三人一块去取的,随后我和李某丁就把发票送到了中建八局杨留钦、张月峰的办公室,票面金额15万元,这钱中建八局已经支付给我们了,未交税。08年5月底以后,我听说经销处还买过假发票,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了。

从李某乙当上村长后,我们几个就一直听他的,中建八局给的钱都给了他,他不让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让买假发票,我们只好照办。我参与买过两次假发票,第一次07年12月份,我与成收、志刚去一块去康居花园拿的,第二次08年6月份,成收又让我和志刚去弄假发票,我和志刚去郑州科技市场门口买的。两次各两份,都是我和志刚送到中建八局的,让材料员张月峰帮忙填写的。

4、李某癸证:04年我和徐某己、李某丁等人一块努力把李某乙推选为了村长,我们发誓有钱大家一块赚。07年后半年,我们商量成立永成建材经销处,利润均分,成收提议让徐某己任法人。开始都是永国与中建八局的人接洽的,08年5月以后,永国与成收产生矛盾,成收不再让他干了,之后都是李某丁与中建八局谈的。永国或志刚取到钱后都直接拿到成收家了,我在中建八局接的活,干结束后,都是成收老婆给我结算的。

2007年底,李某乙召集我哥李某丁、徐某己,还有谁我不清楚,注册了永成建材经销处,“永”指徐某己,“成”指李某乙。李某乙是真正的老板,具体工作由徐某己和李某丁负责。我们几个凑钱从外面进料,然后高价卖给中建八局,得来的钱由徐某己转交给李某乙,后来李某乙不让徐某己干了,安排李某丁负责,再后来李某乙又不让我和我哥李某丁干了。

5、李某某证(09年9月14日):永成建材经销处的老板是李某乙,徐某己只是应个名。07年冬天的时候,我跟李某丁、徐某己去郑州找中建八局要账,对方要发票,徐某己或李某丁就打电话说买假发票的事,后来没买成,我们就返回获嘉了。

6、李建中证(09年3月16日):2007年底,徐某己和李某丁注册了永成建材经销处,向四三二处供应价值约二百余万的建筑材料,他们提供的发票是在街头购买的,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些情况是李某乙告诉我的。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假税务发票及鉴定书。

9、补充协议。

10、劳务合同、采购合同。

11、施工合同。

12、材料款对帐单。

13、水泥砂石进量统计。

14、获嘉县地税局证明。

15、税务稽查报告、工作底稿。

(五)窝藏罪。2009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得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明知被告人钱某、李某某、刘某辛、常某某、张某某共同参与了李某乙等人的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隐藏住所、食物,长达十余天。

认定依据:

1、贾某供:李某乙因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后,李某乙的妻子张某某,弟弟李某某、朋友钱某、刘某辛,我内弟常某某,他们几个害怕牵连自己,就躲在我家住了二十多天,今天我们被公安局的人一块带来了。

2、钱某证:从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住后,我和刘某辛、李某某、常某某、张某某都在贾某家住,我在他家住了十几天了。

3、刘某辛证:;李某乙老婆安排我和李某某、钱某、常某某去贾某家住,她怕我们被公安机关抓住后胡说,怕我们把他丈夫李某乙以前干的事说出来。贾某知道为啥在他家住,我们一直在他家商量如何救李某乙出来,我们几个人也犯有事,在他家躲哩。

4、李某某证:自从俺哥李某乙被抓七、八天,我们就去贾某家躲,有我、常某某、张某某、刘某辛、钱某。因为我们以前有的跟俺哥犯过事,有的是自己犯过事,俺哥李某乙被抓起来以后,我们也怕被抓,这事贾某早就知道。我们在他家时,都在说想法让俺哥尽快放出来。

5、现某及照片.

综合证据:

1、九被告人户籍证明。

2、刑事判决书。

3、获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李某丁、徐某己投案证明。

九被告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三份、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证明、河南振华建筑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永成建材经销公司没有垄断、没有非法控制四三二处市场。

2、2009年11月29日律师赵敬林、张勤对李某某唐的询问笔录:2007年的一天,有人喊我去村委会二楼当个证人,记记账。我到时,常某保、李某乙、李某丁加上家属、见证人,有一二十个人在,然后各家报在安阳那个事上为常某保垫的钱,我记数,最后算总数,常某保对这一项项数没啥异议,双方商量写个欠条和还款日期,常某保打了欠条,人都散了,当时双方都和和气气的。成立巡逻队是乡X村两委会商量定的事。2005年冬天,听说四三二处要处理一批树,村两委会开会说要想法买到这批树,不管谁竞买到了,都要向村里交10万管理费。后来李国全和李某乙去投的标,买到了这批树,10万元已用于村X村财务室写过想买树,先修路的标语,李某丁写时我也写了几张。2008年夏天,四三二处以防汛款名义给村里的5000元和用这钱买空调的2700元都在村里账上有显示。李某乙在任期间为村民办了几件大事,深得人心。

3、2009年11月29日律师李荔对王习征的询问笔录:常某保打欠条的情况我清楚。那天人可多,李某乙、梁某、李某癸、李某某、常某保、张小勇等,跑安阳的这一干人都在,另外还有李际军、李会靖、李树保、李某某唐,我们几个做见证。他们在那碰帐,李某某唐记的底,碰一家帐就问常某保行不行,他说“这都是良心账”,李某乙还说谁也不能谎报。会场没有打骂吵现象,最后碰的是13万多,常某保说一下子拿不出,定了三年还清。

4、2009年11月29日律师李荔对李际军的询问笔录:那天我到那以后,上午九点多,花钱的人家都有人在场,李会靖、李某某唐、李树保、王习征也在,花钱的各家都来报账,李树保记账,常某保对数额没啥意见,他签字时我在场,他是自愿的。

5、2009年12月31日律师李荔、郎正阳对王连祥的询问笔录:安阳的事发生那一年,常某某、陈喜和我为这事帮忙跑腿,有一天,我们三人在车里的时候,我听他们两人说,常某保给去安阳的那十几个人各家都打了一万元的欠条,那天开车就是把欠条送到李某丁家,那十几户都在李某丁家等着呢。

6、2010年1月4日律师李荔、梁军对王连祥的询问笔录:2007年我兄弟刘某辛因帮常某保被刑拘,常某某等人帮忙跑这事,他让我看了常某保打的欠条,我给了他2000元,后来又给他4000元。后来他们在大队算过帐后,我兄弟把钱给我了。

7、2010年1月4日律师李荔、梁军对刘士梅的询问笔录:2007年我儿子常胜涛因常某保的事被刑拘,常某某找到我让出钱,还说常某保给我家打了一万元的欠条,我分三次拿出一万…我两年分两次从李某乙那拿回来2000元。

8、2010年1月7日律师赵敬林、氋鸿雁会见常某某笔录:2006年腊月十五,安阳警方把涉案的李某丁等人带走,常某保、李某丁、李现军未到案。腊月十八,李某乙让我到凯旋浴池,常某保给我十几张欠条,说他们去自首,让我在外面叫亲属先凑钱跑事,等出来再算账…大约2007年7月,李某丁让我去大队部说常某保算账的事…当时现场很和气,打条是常某保自愿的,常某保当着大家的面吧那十几张欠条都撕了。

9、刘某庚、邓霞、梁启桂、杜某某、王某某、徐某戊、书写的证明。证明安阳一事发生后,常某保给各家打欠条,让各家先把钱垫上,等事情结束再算账。各家各自出钱跑事,事情结束后,经过算账,常某保打了个欠条。

10、谈话录音资料一份。

11、2007年7月24日被告人妻子张某某在获嘉县红十字医院住院病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及在经营永成经销处期间逃税x.81元,占应纳税额的93.04%,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李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际了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逃税;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税罪。被告人徐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逃税;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逃积税罪。被告人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某帮助他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多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企图帮其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己在共同逃税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癸、李某某、贾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徐某己、李某癸、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己、李某某能主动退还赃款,酌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刘某辛、贾某在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癸、李某某、贾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等六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查,以被告人李某乙为首的十余人,组织关系相对稳定,他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或成立经销处获取经济利益,用于他们活动,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徐某己、钱某、刘某辛、李某癸及其辩护人辩称,因李启房取土,被罚款和常某保打欠条之事,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证,因李启房取土被告人强行扣车,逼迫交\"罚款\",又据为己有;为了常某保个人利益而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刑律,为了解脱法律追究,借口支出了大笔款项,威逼常某保归还,又实施殴打,使其精神上受到威胁,无奈之下出具的欠款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竞标四三二处杨树的事实构不成强迫交易罪,经查证,被告人李某乙为了得到强买的目的,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张贴标语、制造声势,又组织数十人到投标现场喊闹,雇佣外地人假竞标,威胁卖树方被迫无奈低价出售,被告人中标后又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利23.5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己辩称因当时自己奶奶病故,自己没有参加这次事件,但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癸、刘某辛都证明了徐某己参与了贴标语,组织人到投标现场喊闹的事实,故被告人徐某己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贾某参与了殴打常某保,但不是以要钱为目的,其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经查证,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对李某乙等人的敲诈勒索起到了帮助作用,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随案移交的李某乙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全部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己犯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

四、被告人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八、被告人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07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11月16日止。)

十、没收随案移交的被告人李某乙的赃款人民币3000元。

十一、没收随案移交的被告人李某乙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主张某某(系李某乙之妻)、号牌豫GM3202,发动机号码x,该车价款10万元。]

十二、追缴被告人李某乙违法所得x.81元(敲诈勒索总数额x元,强迫交易总牟利x元,逃税:国税x.08元,地税x.73元,共计x.81元,扣除轿车价款10万元,余x.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冯芝娟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岳鸿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桑鹏

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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