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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与周某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女,1967年8月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女,1967年2月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男,1967年8月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男,1978年8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4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化周,广东先天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周某某于2008年12月2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将其丈夫死亡前的现金存款中的一半及死亡遗嘱抚恤金x元归其享有。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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