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孔某甲,男,任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乙,女,生于2002年10月,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女,生于1975年11月,汉族。
原审被告周某丁,女,生于2005年7月,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戊,男,系周某丁父亲。
上诉人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与被上诉人孔某乙、原审被告周某丁为身体权纠纷一案,孔某乙于2009年10月10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某丁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上诉人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生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