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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孟楼镇胡庄小学与孔某乙、周某丁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孔某甲,男,任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乙,女,生于2002年10月,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丙,女,生于1975年11月,汉族。

原审被告周某丁,女,生于2005年7月,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戊,男,系周某丁父亲。

上诉人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与被上诉人孔某乙、原审被告周某丁为身体权纠纷一案,孔某乙于2009年10月10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某丁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上诉人邓州市X镇胡庄小学。

审判长王玉建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生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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