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下午17时许,在商城县X镇食品家属楼三楼楼道内,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徐X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许某某将徐X推到,致其右股骨颈骨折。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X的陈述、证人闵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丽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