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
负责人陈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科长。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丁村信用社)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村信用社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村信用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村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征收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玉兰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