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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1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权某某,系河南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威胁刘某某之子性命为由多次以短信的方式向刘某某索要现金5万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黄XX、张XX、芦XX的证言、手机短信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在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开庭时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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