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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xx有限公司xx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

被告xx有限公司友谊商城。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负责人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商城(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2日原告从被告所经营商城“周生生”专柜花x元(折后价)购买了一款由营业员保证是原装进口的瑞士产“帝舵”牌男装手表,购回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原告所购产品的进口报关单证以确认所购产品是否为正宗原装进口产品,遭到被告多次无故拖延,至今拒不提供。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证明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是原装进口产品,则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买一赔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x元,并赔偿原告x元,共计x元。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表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是原装进口表,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2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城以x元的价格购买1块“帝舵”牌男装手表(手表编号为x-x号)。购回后,原告要求被告出示所购产品的进口报关单证,以确证其所购产品为原装进口产品,被告未能出示进口报关单证,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

诉讼中,被告为证明其销售的帝舵表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专柜合同书》。旨在证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友谊商城的场地经营“劳力士”、“帝舵”牌手表。

2、《授权书》。旨在证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在友谊商城售卖“劳力士”、“帝舵”牌表已经劳力士公司授权同意。即证明了在友谊商城销售“帝舵”表经过了劳力士公司的认可,所销表为原装进口表。

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旨在证明本案所争议的手表系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从劳力士(广州)有限公司购买。税务机关收取税费的行为表明税务机关已认可劳力士(广州)有限公司销售该表的收入为合法收入,也即证明了该表是原装进口表。

4、《信誉保证卡》。旨在证明原告购买的手表有相应的“身份证明”,卡上的编号是唯一的,为一表一号,相应的编号对应着相应的销售商,原告可以凭此卡进行售后维修等,也可在劳力士公司官网上查询到该表的相关信息。足以证明本案争议的手表是原装进口表。

被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只是要求被告出示报关单证。

诉讼中,被告书面申请本院发函至劳力士(广州)有限公司调取编号为x-x号的“帝舵”牌手表的报关单。劳力士(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签发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合同协议号为GZ-T009/09的《合同》以及附件。依据上述报关单和合同以及附件,编号为x-x号的“帝舵”牌手表在报关单的范围之内。

原告质证认为,《合同》以及附件不是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系复制件,且进口货物报关单的377块手表没有列明是哪377块手表,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手表在报关单的377块手表之中。被告对报关单和合同以及附件没有异议,认为能够证明原告购买的手表在报关单的377块手表之中。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友谊商城销售单》、《货品保证单》;2、专柜商品合同书》;3、《授权书》;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5、编号为x-x号的《信誉保证卡》;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合同协议号为GZ-T009/09的《合同》以及附件;7、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能否出示售卖给原告手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让原告确信买受的手表为原装进口表。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合同以及附件,原告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原告主张被告销售帝舵牌手表的行为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货款并赔偿一倍购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跃武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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