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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贪污、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予洛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符华峰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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