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朝
代审判员叶乃君
代审判员蔡美丽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