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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洛阳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某朝

代审判员叶乃君

代审判员蔡美丽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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