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韶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韶山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韶山市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某某、彭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2008)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11月18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中,通过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将x元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08)韶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胡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