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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7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800M东半幅时,与李×驾驶的皖x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面包车的被害人郭某凡(郭某某儿子)死亡。经高速交警新乡X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证明、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证人李×、邵××、赵××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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