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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江,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侯江书

审判员马越

审判员魏亮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宾(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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