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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河南轮胎厂职工,住(略),系周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周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就业处主任。

上诉人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周某甲于2008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662元,由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何云霞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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