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河南轮胎厂职工,住(略),系周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周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就业处主任。
上诉人周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7)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周某甲于2008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662元,由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何云霞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