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新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已两年多不在一起生活,经济上不来往,感情已破裂,没有再维持夫妻关系的必要。2007年12月份与2008年10月份,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未判离婚。现原告精神受压抑,终日痛苦不堪,且身体不好,特向法院起诉,再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
二、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房屋产权原、被告一人一半,如果以后房子卖掉,所得房款一人一半。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新敏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