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女。
被告郭某,男。
原告温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楚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向本院提出庭前调解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温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郭某二、郭某三由被告郭某抚养,抚养费被告郭某自愿负担,被告郭某不得妨碍原告温某行使探视权。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主选择。
三、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四、个人衣物及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温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楚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