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刚其,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颜XX,住茶陵县。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了原告尹XX与被告颜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谭琴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XX诉称,原、被告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5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21生一男孩,取名尹XX。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生完小孩后不久就外出打工,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颜XX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5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21生一男孩,取名尹XX。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生完小孩后外出,与原告没有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一年多。原告遂于2011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XX与被告颜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尹XX随原告尹XX生活至成年,抚养费由原告尹国锋自行负担。被告对婚生子尹XX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不得阻拦。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尹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助理审判员谭琴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