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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汝阳县公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经源(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汝阳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汝阳县X路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雷,被上诉人汝阳县X路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狄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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