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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化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长葛市X路雨田快捷宾馆X房间,盗窃刘某现金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3)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田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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