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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上诉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开发住宅小区并出售房屋,但至今没有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尽管被告表明以上手续正在审批中,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可由相应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对于本案应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王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由王某某于2008年6月起诉至孟津县人民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了王某某的起诉,并于2008年12月委托洛阳新科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宋某某所建楼房对原告住宅是否影响采光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被告宋某某所建的楼房影响了原告住宅西窗正常采光。上诉人王某某认为,不管被告所建住宅小区相关建设手续是否合法,但对原告合法权益侵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予立案受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故其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审被告宋某某所建楼房遮挡原审原告王某某住宅采光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宋某某所建楼房没有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审法院以原审被告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可由相应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朱苏红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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