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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日和3月23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到邓州市新风市场盗走鲁××五星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060元)和郑×ד双汇冷鲜肉店”的烟、酒、食用油等物品(价值x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郑××、鲁××陈述,有被告人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领条、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兼)书记 ≡健艏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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