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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经商,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3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2010年4月21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为索要债务与廖琦、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将杜XX控制在长葛市X路供销社宾馆X房间,次日18时让其离开。期间,杜XX被殴打致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廖X、胡XX、刘XX、杜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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