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方城县众诚磨料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城县众诚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方城县众诚磨料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余和平,被上诉人黄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吴大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收取诉讼费882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立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