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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9日7时30分,被告人阮某某驾驶超载的豫x、豫x号重型半挂货车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X村街北时,与同向王××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X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阮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阮某某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吕××证言,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邓州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阮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能主动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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