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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上诉人陈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张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上诉人陈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宋某,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加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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