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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硕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及其诉讼代理人刘书贤、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次各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5日晚上11时许,吕××和荆××在新郑市轩辕故里西一棋牌室打麻将时,被告人刘XX拿把宝剑见到吕××,因两人以前有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XX被荆××及陈xx推至轩辕故里第二道牌坊处时,吕××持铁凳子追上与刘XX厮打,刘XX用所带的宝剑将吕××的头部砍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吕××伤情为轻伤,刘XX伤情为轻微伤。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辨某,自己是过失伤害,不是故意伤害。

辩护人辨某,被告人刘XX是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晚上10时许,吕××和荆××在新郑市轩辕故里西一棋牌室打麻将时,被告人刘XX拿把宝剑见到吕××,因两人以前有纠纷,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XX被荆××及陈xx推至轩辕故里第二道牌坊处时,吕××持铁凳子追上与刘XX厮打,刘XX用所带的宝剑将吕××的头部砍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吕××伤情为轻伤,刘XX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人吕××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吕××的谅解。被害人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刘XX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XX供述,2009年10月25日22时许,他喝酒后和一个姓陈的在故里广场练剑时相识,并建议其找武校的王xx,他手拿着宝剑和姓陈的一起找,没有找到;路过一棋牌室时,他进棋牌室被荆xx(吕××之妻,又名荆××)推出棋牌室,吕××从棋牌室出来手里拿着三条腿的铁凳子砸他,他用手里拿的宝剑左右挡,荆xx说吕××的头流血了,他也放下手中的宝剑。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讯问。

2、被害人吕××陈述,2009年10月25日晚上8点多,他和妻子荆××到轩辕故里西边一棋牌室打麻将。9点多时,刘XX拿着一把宝剑到棋牌室,他妻子推着刘XX让刘XX出去,刘XX拿着宝剑乱抡,他害怕妻子出事,就拿了一个铁凳子追了出去,在轩辕故里第二道牌坊西边,刘XX和他妻子在撕扯,还有两个人在一边劝,他过去时,刘XX拿着宝剑指着他说要砍死他,他对着刘XX说砸死你,二人对骂几句后刘XX用宝剑朝他身上乱砍,他拿着凳子挡,刘XX用宝剑砍着他的头两下,又砍着他的脖子和胳膊,当时他的头流血了,他捂着头把凳子扔到一边,并让妻子报案。民警到来后把刘XX带走了。

3、证人荆××证实,刘XX进棋牌室就骂她丈夫吕××,旁边有一个人劝刘XX,她就推着刘XX让其回家,闻到刘XX有很大酒气,她把刘XX推到故里铁栅栏处,吕××拿着铁凳子过去,并把凳子举起来,刘XX用宝剑把吕××的凳子打掉,然后朝吕××的头上连砍两下,吕××的头流血了,她就报警了。

4、证人靳××证实,她看到一个手拿宝剑的人到麻将馆乱抡,还说要砍谁,小东站起来把这个人推了出去,小东的老公昕峰不顾人劝,拿着凳子就出去了。她十分钟出去后看到昕峰的脸上和衣服上都是血,拿宝剑的人还用宝剑乱抡,她害怕就回麻将馆了。

5、证人李××证实,她正在打麻将时,有一个手拿宝剑的人进麻将馆就骂小东的老公昕峰,小东的老公就和这个人对骂起来,小东就站起来把这个人推了出去,这个人还在骂小东的老公,旁边一个人一直在劝这个人走,小东的老公拿着凳子就出去了,她后来也出去了,看到小东的老公拿的凳子在地上扔着,拿宝剑的人用宝剑乱抡,小东的老公夺宝剑,拿宝剑的人用宝剑砍着小东的老公的额头,当时就流血了。后来拿宝剑的人被民警带走了。

6、证人陈××证实,他在轩辕故里练太极剑,有一个叫刘伟的人,说他是花架子,叫刘伟的人让他到武校找王xx,他认为太晚了就说改天吧,叫刘伟的人说要是王xx休息了他们重回来,叫刘伟的人就拿着它的宝剑到武校找王xx,因为王xx没有在,叫刘伟的人说到麻将馆看看,他就在后面跟着,叫刘伟的人推开麻将馆的门就和一个女的吵了起来,这个女的就推着叫刘伟的人出来,麻将馆里面一个男的也在那吵,他就推着那个男的不让其出来,又过去夺刘伟手中的宝剑,刘伟拿着不放,又夺不过来,他就把刘伟推到故里门口一个铁栅栏处,这时看到那个男子手里拿着凳子,他就劝双方劝不开,又害怕自己在中间伤着自己,他也不要宝剑了就回家了。

7、物证照片,宝剑一把、铁凳子一个。

8、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吕××的损伤构成轻伤。

9、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人吕××经济损失x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佐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是过失伤害和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王喜莲

二Ο一Ο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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