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学生,永兴县人,现住(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女,现年41岁,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系原告李某甲的母亲。
被告贺某某,男,现年26岁,汉族,农民,安仁县人,现住(略)。
被告马某丙,男,现年34岁,汉族,农民,永兴县人,现住(略)。
被告马某丁,男,现年24岁,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贺某某、马某丙、马某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马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