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勇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