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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鲁某某,女,1976年出生。

原告夏某某因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夏某某于2010年6月2日提交诉状,于同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鲁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鲁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某诉称,与鲁某某感情不好,其经常不告而别,一走长期不回,不尽妻子义务,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长子、次子归夏某某抚养,三子归鲁某某抚养。

鲁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夏某某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二人于1997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曾于2009年10月1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鲁某某长兄承诺为其二人解决离婚一事而撤诉,而后未能解决,夫妻感情更加恶化。

鲁某某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夏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与裁定书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诉请,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夏某某与鲁某某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1日办理结婚证后结婚,婚后育有三子,长子夏某柯,X年X月X日出生,次子夏某柯X年X月X日出生,三子夏某光X年X月X日出生,现长子与次子随夏某某生活,三子随鲁某某生活,二人因鲁某某长期外出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二人于2008年3月分居至今。夏某某因怀疑鲁某某有第三者起诉离婚,后因故于2009年11月6日撤诉,但鲁某某并未回家与夏某某生活,夫妻感情在经协调未成的情况下更为恶化,为此夏某某再次诉至本院,案件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夏某某与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从相识至结婚不足七个月,从时间上看并不算长,夏某某认为婚期对鲁某某接触不多且不甚了解,因此二人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至2007年之间二人之间无大的矛盾,但夏某某因鲁某某长期外出怀疑其有第三者,以至于感情受到较大影响,且从二人婚生两个孩子处得以印证。夏某某于2010年4月起诉后,因鲁某某家人想从中间调解而撤诉,但撤诉后八个月内二人感情并未好转,夏某某再次起诉,且二人已于2008年3月份分居至今,以上可以确认感情破裂且无好转的可能。二人婚生长子夏某柯、次子夏某柯现随夏某某生活,已满10岁,且夏某柯、夏某柯均表示愿随由其父抚养,因此应尊重其意愿,由夏某某抚养,三子夏某光出生后一直由鲁某某抚养,现随其生活,应尊重并保持孩子的生活习惯,其应由鲁某某抚养。对抚养费问题,夏某某主张各自承担,而鲁某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三子夏某光确实年幼,但在实际生活中抚养两个孩子较抚养一个负担更重,根据公平原则,抚养费各自承担更为合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夏某某与鲁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夏某柯、次子夏某柯由夏某某抚养,三子夏某光由鲁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贵胡

审判员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吴海兵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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