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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艾某

被告李X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艾某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艾某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婚生小孩;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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