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某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胡某于2010年2月2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与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申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某申信重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刘耀国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