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某,男,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青,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某,男,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金某某因与上诉人蔡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青,上诉人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