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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蔡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某,男,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青,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某,男,1953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金某某因与上诉人蔡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青,上诉人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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