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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开封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1961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如意,顺河工业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日用杂品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开封市鹏程工贸中心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地(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孙如意,被上诉人开封市日用杂品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刘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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