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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郭金俊(另案处理)制作一套假冒的身份证、中铁四局工作证及单位印章。200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邓州市X乡X村张××家,谎称自己是中铁四局的工程师,张××的父亲曾经在狱中帮助过郭金俊,现郭金俊是中铁集团的指挥长兼党委书记,让他来帮助张××家承揽宁西铁路内乡至西峡段土方工程,并出示承包合同,然后说请客送礼需用一万元。第二天,被害人张××向被告人马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存入现金一万元。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湖北省襄樊市取出该款,与郭金俊二人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张××陈述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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