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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甲与松原市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行终字第 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局职员。

上诉人刘某甲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8)宁行赔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被上诉人松原市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行赔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学

审判员郑长波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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