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晓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黄某乙采用假结婚的方式,分多次骗取邓州市X乡X村民王一×现金7600元后逃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黄某乙采用假结婚的方式,骗取邓州市X乡X村民王一×现金7600元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7年春天时,黄某×一直想给她介绍个男的,因为他知道她丈夫死了,后来黄某×把“柱娃”介绍给她,她当时想骗点钱就同意了,见面后几天就说要结婚,王二×、黄某×、“柱娃”租了一辆车把她和她儿子从薛集接到“柱娃”家,“看家”结束后,“柱娃”家给了她1000元,给了她儿子200元。几天后,“柱娃”家又租车把她从薛集接到腰店,当天中午结婚待客,下午她就从“柱娃”手里拿了6000元,因为在结婚前她就骗“柱娃”说,她儿子有病,以前欠别人钱,让“柱娃”给她6000元。假婚后,她发现“柱娃”确实有病,就赶紧跑了。
2、证人王二×证言证实,“柱娃”见到黄某乙之后觉得满意,便于当天晚上就把黄某乙领回腰店的家中,第二天早上,黄某乙说要回湖北薛集镇她干爹刘××家,“柱娃”家就给了黄某乙1100元,给了她儿子200元。几天后,黄某乙和另外两个她自称是她干哥的男的一起到“柱娃”家,说是她干爹刘××生病欠别人钱,“柱娃”家便给了她6000元,她把钱给了其中一个男的带走了。黄某乙在“柱娃”家住了四天后,说是在襄樊租的房子,要去退房,于是“柱娃”便和黄某×、黄某乙一起到襄樊,他也跟去了。到襄樊见到了黄某乙的干哥王三×,王三×说是黄某乙的房子需要给人家交400元房租,“柱娃”便给了他400元。
3、证人黄某×、王四×证言均证实,黄某乙利用结婚的名义骗取“柱娃”7600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与他人假结婚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李晓刚
审判员周韬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