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生于1969年12月,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在关庙街上经营猪饲料,自2007年农历11月14日至2008年3月26日,被告共赊购8次猪饲料,共计x元。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同意还款,但现在没钱,两年内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安徽省临泉县X街上经营猪饲料,被告陈某分别于2007年农历11月14日、2008年1月12日、1月29日、2月7日、2月18日、3月2日、3月11日、3月26日赊购原告猪饲料,共计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不还,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赊买原告猪饲料,理应及时付款,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曹某某货款x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张学志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