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1943年元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乡市卫滨区X村村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夏智勇
审判员曹根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泽华